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再次风生水起。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决定在滇池流域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2009年10月1日起,该市首批将强制要求340家企业购买这种新险种,并鼓励56家企业自愿购买。这意味着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17种行业将被纳入投保企业范围,一旦参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将得到及时合理赔付。
昆明是国家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地区之一。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与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被确定为试点地区,标志着我国将商业保险引入环境污染风险管理的探索正式启动。自那时起,尚未被多数人认知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在上述地区先行探路,进行“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尽管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而且目前我国的环保政策多属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治理成本巨大。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行环保投入模式根本无力支撑。
有鉴于此,“引入商业保险治理环境污染、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的思路近年来开始被纳入相关决策者视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有关专家认为,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手段,还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全面提高企业污染防治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防治污染,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由‘污染末端治理’向‘污染全过程控制’的转变,有利于我国发展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元化环保政策。”来自保监会的相关调研报告称,发达国家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经济手段和主要方式之一。美国早在1988年就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在各方形成共识并合力推动下,进入2008年,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真正开始实务操作。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的理赔,被称为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赔案例。
保监会、环保部及各级地方政府联手“发力”,相关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积极参与,使这一新生险种覆盖面得以逐步扩大。在昆明之前,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政府批转了湖南保监局与省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在2009年内争取全部投保,其他地区试点企业力争2010年年底前全面投保。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也在今年出台具体方案,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重庆选择七类行业中的35个企业,宁波先期在镇海、北仑和大榭3个主要的化工区,深圳首批选定13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推动试点。
相关保险产品也得以陆续推出,保障能力初步显现。平安财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华泰财险的场所污染责任保险,人保财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安信农险和太保财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险等新产品相继问世;人保财险已在湖北、辽宁、江苏等地承保企业11家,承担风险保额6200万元;平安财险在湖南、宁波等地承保企业51家,承担风险保额8340万元。湖南开展试点以来,已处理环境污染责任险赔案10起,理赔金额69.18万元。
“尽管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已经起步,但由于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尚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保监会的相关报告分析认为,一方面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保险推行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无制度约束,加之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自身缺少参保动力,难以深入推进。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合理地确定环境污染责任。另一方面,相关政策支持尚欠力度。目前主要停留在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层面,缺乏税收以及风险保障基金等深层次支持措施。
保险产品针对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低,部分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及相关能力,是影响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的另一掣肘因素。目前市场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大都模仿和借鉴国外产品,并没有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参保行业特点“量体裁衣”,产品缺乏吸引力。
为此,前述分析报告建议,依据我国国情及试点经验,应采取措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动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包括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和评估依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的环境风险保险体系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承保公司税收等优惠机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健全环境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机制;加强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指导和支持,提升产品开发创新及服务等专业技术水平等。
相关保险专家表示,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多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必须首先梳理如下“命题”: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