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结果,省政府决定对规划中部分指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主要包括4个方面。
环境质量指标方面:“全省主要河流监控断面劣Ⅴ类水体的比例降至40%以下。市界断面水质按功能达标率大于60%”指标,调整为“全省主要河流监控断面劣Ⅴ类水体的比例降至55%以下”,取消市界断面水质按功能达标率指标;“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大于30%;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大于8%”指标,调整为“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大于7.5%”,取消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方面,“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万吨以下”指标,调整为“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6万吨以下”。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指标方面,“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50%以上”指标,调整为“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40%以上,其他省辖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20%”;“新增5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指标,调整为“新增3个生态功能保护区,全省生态功能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水土流失治理度大于60%,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大于50%”指标,调整为“水土流失治理度大于60%”,取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指标。
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指标方面,“省、市环境监察设施与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县级达到国家三级标准”指标,调整为“省级环境监察设施与装备达到国家一级标准,90%的市级环境监察设施与装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70%的县级环境监察设施与装备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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