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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铁腕新规污染饮用水源重罚100万元

2009-11-02   来源:春城晚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将昆明打造成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昨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大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与打击。

  据悉,昆明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将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实行强制退出市场等机制外,在罚款上,也将按照规定的上限处罚。

  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取缔,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按上限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按上限处以100万元(原处罚标准为20万元)的罚款。

  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关闭,依法断水、断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现今停产停业,断水、断电,并按上限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强制实施停产、关闭、断水、断电。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向环境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坚决依法查处,责令停产、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