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家乡,有一家铜冶炼企业。刚开始的时候,这家企业还只是一个不知名的小企业,年生产能力只有1.5万吨粗铜/年,并且坐落在山区的一个山坳里。山头上高高耸立的烟囟冒出黄黄的烟雾,漫过山头,随着风飘过附近的村庄、田野,人们时而会被一股略带刺激的酸味呛得有点嗓子发痒。
后来,冶炼厂附近的树木黄了,果树的叶子也变黄了,附近庄稼、蔬菜叶子也都纷纷发黄后开始落叶,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个烟囟冒出的烟有问题。
随后,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信访部门调查处理此事,要求企业对所排废气进行治理,并对遭受损失的农民进行赔偿。在各部门的共同参与下,企业对冶炼所排废气采取了治理措施,并对受损的农民按照当年所遭受损失的大小进行了高额赔付。
接下来的几年,虽然没有再发生企业刚开始生产时的情形,但企业和农民之间的污染纠纷年年不断。
后来,企业根据国际国内铜市场形势,对原冶炼企业实施了移址搬迁扩建工程,采用了更为先进的冶炼和烟气治理工艺。目前这家企业已达到年生产阳极铜11万吨的生产能力,并成为内蒙古十强企业。
从这场污染事故发生至处理前后及企业的发展历程,我就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环境管理的有关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执行力度不够,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就拿这家冶炼企业看,一是环评制度执行不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而企业属未批先建。二是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危害。《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治理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是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都有明文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以上几种情形时把住关、把好关,就不会让企业发生之后的违法排污行为。
二、公务人员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或污染事故问题时,一定要依法行政、公平执法,既要保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也要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利。
公务员是直接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
从冶炼企业污染事故的处理结果看,虽然在企业建设之初管理部门疏于管理,但事发后各有关部门都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控制了事态的发展,使这场污染纠纷得以公平公正的解决。
试想,如果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严格执法,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过于看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效益,企业就不会从事故中得到教训,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也不会认真执行有关环境法律和制度,其他企业也会依此效仿。
应该说,这家冶炼企业的发展与有关部门的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通过严格执法,既提高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根治了污染隐患;也提高了农民的维权意识,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法不用等于无法。
当前环境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呈上升态势,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法或没有依法行政造成了新问题、新矛盾显现。
从《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新建项目都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但还有许多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或“批东建西”项目,说明管理部门虽然重视审批但不注重后续管理,使许多企业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隐患。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