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锦业公司)是主要责任单位,因此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政府对锦业公司实施了关闭并作出行政处罚。锦业公司不服,状告澄江县政府。10日上午,玉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原告方锦业公司的近百名员工出现在旁听席上。2008年6月以来,阳宗海水体砷含量急剧上升,经查,锦业公司是造成这次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2008年9月,澄江县政府向锦业公司送达了澄政发(2008)50号文件并关闭了锦业公司。今年2月,澄江县政府又对锦业公司作出了澄政发(2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锦业公司认为,澄江县政府的这两次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于是起诉到玉溪中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两个文件。
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50号文件究竟是预警方案还是行政处罚。锦业公司认为,50号文件中未写明对原告实施关闭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也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的权利。在该文件附件一并送达的“玉溪市政府关于对锦业公司的关闭通知”中,原告才知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阳宗海重大水污染事件。被告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前未向原告出示充分的事实证据,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其处罚依法应予以撤销。此外,50号文件与1号文件是重复处罚。
澄江县政府认为,根据国家环境处罚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可处以造成污染损失数额50%以下的罚款。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据。对锦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只有1号文件,不存在重复处罚。原告将应急处置措施等同于行政处罚。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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