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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加大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力度

2010-02-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随着氮氧化物排放污染的日趋严重,国家将于“十二五”期间加大对氮氧化物排放的控制力度。环境保护部于1月27日颁布了《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引起了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关注,这一技术政策将在颁布之日起执行。日前,记者就这一技术政策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

  问:《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是在什么背景下颁布的?这一技术政策对于削减氮氧化物污染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现阶段出台这项技术政策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需要对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进行控制。氮氧化物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包括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二氮、三氧化二氮、五氧化二氮等多种氮的氧化物,火电厂排放的氮氧化物中绝大部分是一氧化氮,但可在大气中氧化生成二氧化氮,二氧化氮比较稳定,是造成北京、广州、上海和深圳等大城市二氧化氮浓度普遍较高,小时浓度超标现象经常发生,且呈逐步增加趋势的主要原因之一。

  科研结果显示,氮氧化物除了作为一次污染物伤害人体健康外,还会产生多种二次污染。氮氧化物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也是形成区域细粒子污染和灰霾的重要原因,从而使我国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大气能见度日趋下降,灰霾天数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总颗粒物排放量基本得到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有所下降,但氮氧化物排放量随着我国能源消费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而迅速上升。研究结果还显示,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增加使得我国酸雨污染由硫酸型向硫酸和硝酸复合型转变,硝酸根离子在酸雨中所占的比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1/10逐步上升到近年来的1/3。“十一五”期间,氮氧化物排放的快速增长加剧了区域酸雨的恶化趋势,部分抵消了我国在二氧化硫减排方面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二是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巨大,迫切需要控制。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中国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的统计分析,2007年火电厂排放的氮氧化物总量已增至840万吨,比2003年的597.3万吨增加了近40.6%,约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的35%~40%。2007年我国单位发电量的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为3.1克/千瓦时,同世界主要工业国家比较,高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1999年的单位发电量排放水平。据专家预测,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氮氧化物排放量将继续增长。2008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2000万吨,成为世界第一氮氧化物排放国。若无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20年将达到3000万吨,给我国大气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鉴于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目前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的严峻形势,国家提出在“十二五”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规划和要求,今年初环境保护部颁布本技术政策,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根据预测,到2015年本技术政策全面实施后,根据不同的减排方案,大概每年可减排氮氧化物314万~476万吨,这相当于2007年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量的37%~56.7%,可以说减排效果将非常明显。

  问:本技术政策对于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提出了那些新的要求?企业在执行中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答:本技术政策的防治技术路线为:低氮燃烧技术应作为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控制的首选技术。当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时,应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对于低氮燃烧技术,技术政策主要规定:发电锅炉制造厂在设计、生产发电锅炉时,应配置高效的低氮燃烧技术和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电厂,应选择装配有低氮技术的锅炉;对于在役的机组应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对于烟气脱硝技术,技术政策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机组,提出了脱硝的建议方案以及烟气脱硝还原剂选择应注意的原则和脱硝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同时,本技术政策鼓励开发的新技术主要包括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技术及脱硫脱硝协同脱除核心技术、氮氧化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及与催化剂相关的技术等。

  技术政策第六章和第七章是运行管理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主要是对电厂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氮氧化物防治过程中提出的要求。本技术政策将机组分为新改扩机组和在役机组,分别提出了氮氧化物防治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机组的要求是: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电厂,应选用装配有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和装置的发电锅炉。位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应配置烟气脱硝设施,并与主机同时设计、施工和投运。非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应根据排放标准、总量指标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装置。对于在役机组的要求是:在役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电厂,应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对在役燃煤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后,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仍不达标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时,应配置烟气脱硝设施。

  由于本技术政策是推荐性文件,强调引导性,所以在执行此技术政策的过程中,特别是烟气脱硝技术和还原剂的比选时,电厂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和因炉制宜。技术政策不同于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性的技术法规,而技术政策突出技术导向性,起到对控制氮氧化物技术的方向引导作用。

  问:《技术政策》为什么重点提出对“全国范围内2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以及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的控制要求?“重点控制区域”又是怎么确定的?

  答:根据电力行业的“上大压小”的政策,100MW及以下在役机组是要被陆续淘汰的,而新建的机组一般是300MW及以上机组。另据中电联《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09)》的统计,截至2008年底,在役的200MW及以上机组共计1177台,总容量为4.36亿千瓦,占全国火电总装机容量的74%,热电联产机组广泛分布在城市的周边,对城市大气污染的贡献率较高,故也应将热电联产机组作为控制的重点。控制住200MW及以上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的氮氧化物排放,必将有利于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由于目前我国火电厂的氮氧化物防治工作才刚刚起步,没有统一划定重点控制区域。但是,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的划定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为了保证两者相衔接,所以本技术政策中采用了“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的说法。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必定是一些人口密集、工业集中、污染物排放源比较多,控制形势比较严峻的区域,所以,对于位于重点区域应从严要求。

  控制氮氧化物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人们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着强烈期待。制订此技术政策是综合考虑了我国当前氮氧化物排放现状及改善环境质量要求、国内外脱硝技术发展情况,以及产业供给能力,并进行了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在这些工作基础上提出技术政策的主要技术路线及主要内容。对于具体的对多大机组提出脱硝要求,都是经过认真的研究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做出的选择。

  问:技术政策的颁布对氮氧化物污染控制及监管工作有什么新的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将如何监督管理?监管工作要在哪些方面有所加强?

  答:本技术政策的最后两章分别对氮氧化物控制的主体——电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相关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要将烟气脱硝设施与发电主设备纳入同步管理,并设置专人维护管理;电厂应装配氮氧化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采取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电厂日常运行数据的保存;电厂在日常运行中对还原剂液氨及失效催化剂的管理等内容。监督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紧急状况造成的脱硝设施停运电厂应立即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氮氧化物减排设施运行和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电厂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烟气脱硝设施的排放和投运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管等。

  问:氮氧化物控制的部分核心技术我国尚未掌握,《技术政策》将如何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的开发?

  答:本技术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视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的开发。本技术政策第五章整章都在谈新技术的开发。这些鼓励开发的新技术包括:鼓励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及适合国情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技术、脱硫脱硝协同控制技术以及氮氧化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低成本高性能催化剂原料、新型催化剂和失效催化剂的再生与安全处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线连续监测装置;鼓励适合于烟气脱硝的工业尿素的研究和开发。争取在这些技术的研发上给予政策的倾斜,必要的时候也可提供一些资金的支持。

  问:环境保护部将采取那些措施推进和落实该项技术政策?

  答:(1)加强宣传。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本技术政策的宣传。(2)本技术政策发布后,出台关于本技术政策的解读文本,便于电厂更好的执行。(3)此技术政策已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今后环境保护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各自的工作中共同落实本技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