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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冲刺“十一五”减排最终目标

2010-05-10   来源:福建日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明确年度减排工作措施、任务和项目,确保最终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今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力争控制在37.50万吨以内,比2009年减排0.2%,比2005年减排4.8%;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41.93万吨,比2009年减排0.1%,比2005年减排9.1%。

  根据《意见》,今年福建省将持续强化“工程、结构、监管、政策、责任”五项减排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一岗双责”。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地方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撤销省授予该地环保或环境治理方面荣誉称号,并将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重要依据。

  《意见》列出各项减排工程治理项目投运具体时间表,以及各类污染企业治理达标排放最后期限。同时,强化监管,对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重点企业锅炉逐一明确脱硫率要求,对污水处理厂逐一明确负荷率要求,强化中控系统、在线监控系统要求,加大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力度。

  《意见》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3个月不符要求的,责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收回运营主体特许经营权。同时,对脱硫行业实行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政策,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

  根据《意见》,未完成减排任务将面临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或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任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实行“一票否决”。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