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重庆市将海选百名环保义务监督员,对政府治理环境进行监督。环保部门赋予了这些“环保义务监督员”不少权利,比如可在举报污染的同时,监督污染执法,查阅环保局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随时查询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结果;必要时可约见环保局长(9月16日《重庆晚报》)。
看起来,这些“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权利还真不少,也不小,俨然成了一批在环保监督上掌握着特权的特别公民。然而,细细审视这些义务监督员手中的“特权”,不禁无比感慨:这些权利,本不该成为少数公民的特权,而应该是属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查询举报的办理结果、查阅环保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这些权利看似特别,其实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这些权利。一个公民向政府举报了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理应有权随时向举报部门了解所提供的举报线索的办理结果;政务信息应依法公开,公民当然有权要求查阅环保局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约见环保局长,听起来有点儿特别,其实也没什么特别的。环保局长不过是纳税人雇佣来为公众的环境安全服务的一个公务员,当纳税人觉得某个问题非常重大,或者对某个污染问题的处理很不满意时,当然可以约见环保局长,要求其回应公众的质疑。
也就是说,本就不该设立什么特别的“环保义务监督员”,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上的“义务监督员”。“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权利之“特”,正反衬出一般公民的权利贫弱和缺失――本属于每个公民的权利,却成了少数人手中的特权。
特权,很容易在现实中发生异化和被操纵。如果监督是一种特权,选谁当“义务监督员”的权力掌握在公权部门手中,公权部门肯定倾向于选“听话”的人来当监督员,而不会选那些真正有监督精神、敢于向公权力说不的人。这时候,所谓的监督权很容易变成一种“我让你监督你才能监督”、“我让你批评你才能批评”的恩赐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