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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造成公众损失 今后可由保险公司理赔

2010-12-08   来源:成都商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四川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污染事故赔偿将有新机制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今后有望由专业保险机构对受损害人员进行理赔。记者日前获悉,四川省环保厅和四川保监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分期分批选择污染重、风险大、定损易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据悉,首先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开展保险试点,然后逐步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类别分阶段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

  环保部门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继校方责任险、机动车责任险等多类责任险后,环境污染责任险也在四川推出。根据四川省环保厅和四川保监局此次出台的意见,环境责任险投保企业的名录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并适时调整。投保企业发生环境事故后,应及时通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环保部门通过环境监测、执法等手段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条件成熟时,保险公司可委托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

  实施意见还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参保企业适当补贴,调动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将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绿色信贷、环保评先创优等重要审查内容之一。

  公众遭突发污染伤害 保险公司赔

  根据实施意见,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了控制污染物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投保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企业及其代表、员工的故意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虚报部分;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避免政府埋单

  省环保厅人士表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至少有四个功能,其一是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其二,可以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其三,可促进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其四,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避免重大污染事故受害者最终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埋单赔偿的情况。

  省环保厅表示,我省环保工作近年虽有较大成效,但长期积淀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这也是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重要原因。

  记者获悉,目前省环保厅和四川保监局正在研究相关的细则和配套措施。保险公司则按市场规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

  7日,记者致电多名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对方均称还不太了解此险种的具体情况,目前也没有收到购买保险的相关通知。

  同步播报

  德阳已试点

  首例赔偿农户8000元

  记者昨日从多家保险机构获悉,四川德阳早在2009年就已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据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关人士透露,该公司已在德阳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产品,德阳市环保部门此前也出台过相关办法。

  据《德阳日报》报道,该市2009年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后,2009年7月,四川广汉万福磷肥厂因工人操作不当发生硫酸泄漏,导致附近部分农作物损毁、减产,保险公司认定责任后向受损农户支付了8000元的赔款,成为我省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获赔案例。今年,美丰、金路、宏达等德阳市10家龙头化工企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上千万元。

  四川省政府2008年底曾发文要求大力发展多类责任保险。近来,四川已有校方责任险、机动车责任险等多种类型的责任险推出。今年3月,成都还推出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责任保险,作为校方责任险的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