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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首次联手治理噪声污染 户外禁用音响揽客

2011-01-27   来源:法制日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现老态,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表示,眼下,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他说,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11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11部门将对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

  环境保护部、发改委等国务院11部门2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认为,近年来,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而现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

  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

  陶德田说,指导意见将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

  据他介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要求,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

  取缔扰民露天马路市场

  指导意见的多项规定涉及生活噪音污染防治。人们常见的在大型超市、商场、电器城等,商家常用高音喇叭揽客行为被指导意见明令禁止。

  此外,指导意见还将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

  对于已经入住的商业楼盘,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每年限期治理一批企业

  陶德田说,按照11部门的分工,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同时还应在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国将在重点城市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