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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2011-02-24   来源:中国环境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一年内没有任何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才能递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通知》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在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并界定,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均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等违法情形且未改正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

  《通知》规范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

  《通知》规定,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