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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矿山企业要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缴纳保证

2011-05-05   来源:新华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缴纳一笔资金作为保证金,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地质环境。如未治理或未达标,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将不予返还。

  根据办法,保证金管理遵循采矿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缴纳一笔资金,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管部门保存。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一次性治理恢复完成或分期治理恢复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的80%将返还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质量观察期,期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将全额返还。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未治理恢复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治理恢复。

  因煤矿开采,太原市部分地区地面出现塌陷、裂缝,地质环境遭到破坏。近年来,太原市投入1.4亿多元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先后有20个村庄搬迁,但未从根本上扭转地质环境遭到破坏的严峻形势。此办法的推行,将有利于改变过去“重发展、轻保护,只破坏、不治理”的资源开发模式,扭转“企业破坏、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现象,有效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