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项目说不,特别是条例环境污染防治部分,充分体现了对普通百姓的人性关爱。
《条例(草案)》共6章63条,分别对环境保护原则、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以着力解决城市水环境质量尚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高耗能产业装备水平低、建筑夜间施工噪音超标、大气污染等突出问题。
《条例(草案)》在拆除或爆破建筑物,高空作业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焚烧沥青、油毡、垃圾等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对普通百姓的人性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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