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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知识知多少

2009-07-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谈起职业病,尤其对曾经患过职业病,或是见过职业病患者的人来说,那真是教人不寒而栗,心有余悸——那些因为苯中毒而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的病人;那些因为二氯乙烷中毒使得脑神经受到损害,出现昏迷、抽搐以及瘫痪等症状的患者;那些因三氯乙烯中毒而令全身的皮肤溃烂、血肉模糊,甚至死亡的那一幕幕的人间悲剧……

    这些,我们都了解吗?那些整天在有毒的、缺少劳动保护的环境中打工的兄弟姐妹们了解吗?那些以利润为中心,客户至上质量至上,把所有的精力放在“生产管理”上的工厂老板和管理人员了解吗?

    而我们只能可悲地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工厂只顾着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生产安全,不肯把必要的资金投放在对工人的上岗培训上,不肯改善安全设施,不肯为工人们提供劳保防护用品,继续使用那些廉价的有毒有害的化学原料,使得工人们长期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职业病事故频繁发生。还有一些无良老板,当工人显露出患病症状后就提前把工人开除,而对那些已遭到职业伤害的工人不是积极救治,却想方设法推脱责任,使患者因为无钱治疗而造成伤残,甚至死去。

    在工人方面,缺乏对职业病知识的了解,缺少安全防护意识,也令人忧虑。很多已受到职业伤害的工人,仍然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求医、治疗、该由谁负担治疗费、住院期间的待遇如何,等等。很多病人由于不知发病的原因,常常只是怀疑自己体质差,自认倒霉回去家乡养病,以至拖延了治疗;有的找普通医院或私人诊所看病,效果极差,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因此,不论就厂方,还是就工人来说,增加对职业病的了解,实在是当务之急。事实上,我们应当在整个社会上普及这些知识,使职业病问题得到更多关注。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些关于职业病及其诊断的常识:

    职业病危害预防:

    首先,在进厂工作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厂应该告诉工人所从事的工作对人体是否会造成职业伤害;对工人要进行岗前、在岗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工人有足够的职业安全知识,知道正确地使用防护用品。但其实很多工厂都没做到。所以我们工人更应当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从侧面促进工厂改善工作条件。在进厂工作后,我们应当多留意自己工作环境的方方面面:噪音会不会太大?粉尘会不会很多?采光如何?通风条件又如何?我们所接触的原材料,尤其是化学品,它的成份是什么?有没有毒性?我们要留意这些,因为它可能直接伤害我们的听力、呼吸系统和血液、视力,身体的各个器官的健康,甚至影响到我们的后代。

    疑似职业病处理:

    出现身体不适,而又查不出别的原因的时候,我们应该想想:是不是患上了职业病,是不是因为在工作中接触的化学品、噪音、粉尘等令我们致病。这时,我们就应该向职业卫生机构咨询,或者要求工厂送往职业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申请职业病诊断,也可以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卫生防疫站)报告。

    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不仅是医学概念,而且具有法律意义,因为患病的原因在于工作环境。当怀疑自己患上职业病时,应当申请职业病诊断,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2、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由本人或所在的工厂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诊断期间所需的费用(住院费、医疗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费、路费、伙食费)全部由工人所在的单位承担,而不管诊断结果是不是职业病。

    3、作职业病诊断时,需要被诊断对象和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包括:⑴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⑶作业环境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⑷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必需的有关材料。如果工厂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提供这些资料及诊断费用,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卫生防疫站、卫生厅)写投诉信,反映工厂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投诉;

    4、诊断机构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它是保障受职业伤害的工人享有工伤待遇的最根本依据。如果工人拿不到证明书,则所享有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工资、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赔偿、康复费用等等)就没有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住院期间待遇:

    在职业病诊断期间以及病人住院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原标准按月发放(原标准是指在工厂正常出勤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年终奖),计算方法是:患病前十二个月领取的实际工资的月平均数,住院病人的伙食费,由工厂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支付。

    医学观察对象的待遇:

    诊断结果一般有三种:①职业病;②非职业病;③医学观察对象,即受到职业伤害,而又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受害者。

    诊断为第三种患者(医学观察对象)应享的待遇:

    1、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住院费、检查费、路费、食宿费;

    2、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医学观察的时间期限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最后检查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