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一般是指为防止各种职业毒害和伤害而发给职工在劳动中随身使用的各种必备护具,亦称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或个体护具。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它区别于劳动保护的根本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毒害和伤害的最后一项有效措施,必须引起企业领导人和广大职工的重视和珍爱。同时,它又与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保护产品质量、产品卫生和生活卫生需要的非防护性的工作用品有着原则区别。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在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修理事故或隐患,以及生产工艺、设备一时跟不上等),个人防护用品会成为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发足,不得任意削减,广大职工要十分爱惜,认真用好。
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规
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做了一些规定。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都单列了劳动防护用品一章。《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该供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1956年5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中指出,“厂矿企业应该根据需要发给接触矽尘的工人有效的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1963年9月,劳动部颁发试行了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了防护用品发放的原则、范围和标准。1984 年 10 月,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改革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指出发放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来发放。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目前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四种。
一种是按人的生理部位分类,有头部的防护、面部的防护、眼睛的防护、呼吸道的防护等。
另一种是按使用的原材料分类,有棉纱棉布制品、丝绸呢绒制品、皮革制品、橡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等。
第三种是按用途分类,有通用防护用品(也称一般防护用品)、专用防护用品(也称特种防护用品)等。
最后一种是按使用性质分类,有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防碱和防油用品、防高温、防辐射用品、防水用品、高空作业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放射性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防微波和防激光辐射用品、绝缘用防触电用品、防机械伤害和防脏污用品(主要指防刺、割、绞、辗、磨损及脏污等)、防寒用品等。
从职业卫生角度考虑,劳动防护用品可分为七类。
(一)头部防护类。如安全帽、防寒帽、矿工帽、女工防护帽等。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滤毒护具等。
(三)眼、面防护类。如防冲击护眼具(防护眼镜)、焊接护目镜及面罩、炉窑护目镜及面罩等。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如耳塞、耳罩、头盔等。
(五)手足防护类。如绝缘手套、防酸碱手套、防寒手套、绝缘鞋、防酸碱鞋、防寒鞋、防油鞋、皮安全鞋(防砸鞋)等。
(六)防护服类。如防机械外伤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阻燃服、防尘服、防寒服等。
(七)防坠落类。如安全带、安全绳等。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蔽体、过滤体、系带或浮体,采取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员肌体的局部或全部免受外来的侵害。因此,防护用品必须严格保证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并要穿戴舒适方便,经济耐用,不影响工作效率。
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都与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在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制作时,应严格遵守三项原则:一是劳动防护用品应穿着舒适、便于操作,在满足防护功能的条件下,尽量使其外观优美大方。二是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选用优质的原材料制作,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产品)标准;三是劳动防护用品本身,不得损害佩戴者的身体器官。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国家制定了技术标准。其中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安全帽》( GB2811— 8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GB2626—81)、《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82)、《焊接护目镜、面罩》、(GB3609 .1—83)、《炉窑护目镜和面罩》(GB4015— 83)、《皮安全鞋》 (GB4041—83)、 《防静电胶底鞋、 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 (GB4385—84)《防冲击眼护具》(GB5890—86)、《阻燃防护服》(GB8965—88)等。对于特种防护服,目前尚未国家技术(产品)标准。暂执行相应的地方技术(产品)标准。
现以防护服为例,来说明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在防护服中,使用最普遍的是防机械外伤服,主要是起屏蔽作用。国家标准要求在结构设计上尽可能避免有松散部位,并做到“三紧”(领口紧、下摆紧、袖口或裤角紧),以防刮绞造成伤害。同时,要求服装的面料必须具有一定的耐磨强度、裂断强度和抗撕强度等主要机械性能。服装的缝合部位能承受一定的拉力,对其施加拉伸载荷29.4牛顿力(3公斤力)时,缝合部位应无脱线、断线现象。对于特殊用途的防护服,如防静电、防酸碱、阻燃及隔热服等。除应满足于上述技术要求外,其特殊防护功能还要符合相应的技术(产品)标准的要求。
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确保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标准局和商业部于1982年联合颁布了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经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进行鉴定,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销售和使用。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对未认定批准而擅自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令其停产或停止销售;对销售后造成使用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原劳动人事部于1987年2月6日颁发了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检验和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及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原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1月5日颁布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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