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的权利
国务院在《女职工现代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工作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在旧中国,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问题相当严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都贯彻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从事相同工作且工作质量和数量相同取得相同劳动报酬。职工的定级、晋级、奖金和津贴的发放。都贯彻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
(3)女职工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目前在一部分纺织企业中试行 四班三运转 制度 保障了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对有些工种试行缩短工作日
(4)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在招收从事扛,搬等笨重体力劳动的港口装卸人员时,只准招收男职工,矿山井下采掘、石油钻探、森林采伐、潜水作业等,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应安排女职工担任。
(5)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此外,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这也是保护女员工身体健康的有效办法。
(6)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即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①经期即妇女月经期间
在此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高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怀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 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产期
产期即生育期保护,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假期届满后,应该给予恢复工作。
④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现代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上述规定。
上一篇:员工使用化学品的义务和权利
下一篇: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