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随着工业企业的迅猛发展,职业病的发生率也日益增多,职业病的诊断与防治也成为广大劳动者关注的话题。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得了职业病,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呢?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我国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集体诊断。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且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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