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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病是企业的责任

2009-11-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我国在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其中规定法定的职业病有涉及30个行业的10大类115种,大致可分为尘肺、中毒、物理因素损伤(如高温作业下的中暑、强噪声造成的耳聋)和职业性皮肤病等四大类。职业病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健康权益、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其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职业危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人类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从我国近年职业性疾病发生的变化来看,我国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完全控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变,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又出现了许多新的职业危害问题。因各种原因而致的职业病在严重地影响着劳动者的健康,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经济发展。其中农民工成为职业有害因素的主要受害群体。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呈现出三大转移趋势,一是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二是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三是由大中型企业向小中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分布越来越广。1.3亿进城农民工,相当一部分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行业的工作场所,大部分是农民工。有些企业一旦发现农民工患职业病或有患病苗头就立即解雇;对农民工和本企业固定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实行双重标准,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告知其作业岗位危害因素、不进行岗前培训、不给农民工进行健康体检,不给农民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和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这些农民工一旦患上职业病,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企业不提供职业史证明,致使诊断、治疗和工伤补助得不到落实。据国有煤矿农民工尘肺病发病状况调查表明,接收健康检查的农民工患病率高达4.74%,最短患病工龄只有1.5年,平均6.69年,与正式职工发病最短工龄25年、发病率0.89%的数字相比,农民工职业病具有发病工龄短、患病率高的特点,其职业病以尘肺病最多。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到2010年前后,农民尘肺职业病将成为农村中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职业病大部分是没有根治办法的疾病,给患者本人、家庭、单位都带来机体、精神、经济上的严重损失。但职业病确是可以预防的,从发达先进国家的经验来看,采取积极有效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是完全可以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预防的很关键的工作在于用人企业的态度和作为。《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须依法采取各类积极措施,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为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业病人落实待遇,以及支持、配合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置等。

    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1)建立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2)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并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3)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与管理;(4)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包括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制度;(5)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和危害警示标志、培训教育等;(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7)落实职业病待遇,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可计入生产成本);(8)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处罚金额可高达50万元。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家认为,对用人单位来说,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可以避免巨额罚款,对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有利的。首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非都要很大的经济投入,并非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几十年来我国在职业卫生领域积累了许多经验或技术,花钱不多却能解决实际问题。其次,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是实现员工高质高效工作的前提,也是“以人为本”建立现代企业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