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健康换发展、“先危害,后治理”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卫生问题,是影响我国一部分劳动者健康并导致他们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其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强。保护劳动者健康,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必须大力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做到: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首先是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人体功效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三,用人单位应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还有职业卫生培训义务和组织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的义务并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有保证劳动者法定待遇的义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