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某鞋厂里工作,有一天,鞋厂的通风排毒设施坏了,但老板为了赶工在没有通风排毒的条件下要求工人继续上班。小王因没有继续上班,而被老板解雇。试问,老板可以解雇小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鞋厂老板不能解雇小王。那么,作为劳动者可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及义务呢?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即受培训、教育权。劳动者为了掌握劳动技能,掌握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增强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和能力,有必要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同时接受职业病卫生培训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目前有些职业病伤害是因为劳动者不懂得有关知识。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享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即职业健康权。我们有权享受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能够经常性地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职业病,并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我们有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义务。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即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应要求用人单位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如实写在劳动合同中。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即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由于我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因而,应当得到适当的保护,这是保护我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即检举权、控告权。但是,劳动者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凭空捏造。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即拒绝作业权。这是保护我们生命健康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即参与民主管理权。我们有权利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各种情况下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依法享有赔偿的权利,即要求赔偿权。
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即特殊保护权。
劳动者享有的上述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每一名劳动者都要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其义务,以保障自身享有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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