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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工免受危害的规定

2009-1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保护女工健康是我国一贯的政策。目前我国女职工人数约占职工总数的40%,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某些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妇女健康具有较大的或特殊的影响。因此,要特别重视女工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一般情况下,女工不宜从事持续负重20-25Kg以上的重体力劳动、矿山井下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等。

    为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女工还要积极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了解自己所在的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殖危害因素,以及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从业前要进行职业体检,不从事对本人有职业禁忌的作业,完全按照操作程序工作。不用的化学物质,应贮存在密封的容器中,避免皮肤接触,如果皮肤接触化学物质,应及时正确地清洗。吃饭、饮水或去卫生间应洗手。防止职业危害因素污染家庭:下班回家前要更换污染的衣服鞋帽、用肥皂和水将身体尤其是手清洗干净、将便装放在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的地方、工作服要单独清洗,并放在工作场所,避免将工作服或其他物品带回家。

    女工还应特别注意“五期”(月经期、孕期、围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劳动保健。月经期不宜参加高空、井下、搬运、冷水低温等作业。怀孕女工不宜从事以下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苯、镉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高温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怀孕女工不应延长工作时间和参加夜班作业。围产期应尽可能做到产前休息15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采取逐渐增加工作量的做法,使其逐渐适应。哺乳期应尽可能暂时脱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在哺乳前需换下工作服并将手洗净。女工进入更年期后,卵巢功能衰退,往往伴有某些内分泌失调的症状出现,应注意劳逸结合,更年期综合征者应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