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职业病应由谁诊断?

2009-1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南方某省卫生厅针对该省某区红十字会医院因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作出了院长停职、当事医生取消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处理,并宣布该医院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原来,该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磨光部的一些职工出现呼吸困难、全身无力、胸闷头痛等症状,前往该红十字会医院就诊,该医院擅自对该公司的25名职工作出了尘肺病的诊断。

    为什么该省某区红十字会医院的职业病诊断报告就无效呢?又要到什么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呢?

    因为职业病诊断工作与普通疾病诊断有很大差别,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普通疾病诊断只要根据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诊断的目的是为了治疗;而职业病的诊断除了需要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外还要有病人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诊断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治疗,它还涉及诊断后的相应的职业病待遇及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该省某区红十字会医院不是经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其做出的职业病诊断当然是无效的。

    根据有关规定,不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就具有职业病诊断权,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经培训、考核合格。

    因此,当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跟职业有关时,应向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以确认所患疾病是否为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并且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