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广东省惠州市65名民工因“镉中毒”身患严重职业病,集体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所在的两家电池厂索赔医疗和精神赔偿共计1635万元,这一事件曾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有一种现象却让人们不得不为之警醒———民工,正逐渐成为职业病的高发人群。
提起职业病,许多人认为:职业病?不就是工作中的病吗,其实不然。我们所说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也就是说,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人们谈到职业病,也有很多人会联想到矿山、农村,其实职业病离我们并不遥远。尽管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但职业病的危害分布越来越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的职业危害的人数,职业病的发病人数和因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都居世界的前列。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 13亿人口中,受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而在这2亿人群中,民工就占了九成之多。大多从事制鞋、树脂工艺、蓄电池、石材加工、建筑业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苯中毒、铅中毒、尘肺病、硫化氢中毒等职业病时有发生,甚至危及生命。卫生部4月24日通报我国职业病监测情况。2005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尘肺病倒死亡966例。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26起613例,死亡28例,主要发生在化工、煤炭和冶金行业。慢性职业中毒1379例,主要发生在有色金属、化工、电子和冶金行业,铅、苯、硫化氢等分别是慢性和急性职业中毒的杀手。这些数据表明,尘肺仍是困扰人们最严正重的职业病,且发病工龄在缩短。
那么怎么来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呢?从《职业病防治法》来看,主要涉及四方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当事者,即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政府。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因此,职业病的防治责任理应由企业来担当。 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哪些方面呢,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如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场所的危害进行评价、控制与管理等。
(2)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的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等。
(3)作业管理或者劳动过程的管理。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操作规程等;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防护条件等。
(4)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危害检测结果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
(6)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