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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2009-11-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不久,一名在建材行业从事粉尘作业多年的外地民工急匆匆来到市卫生监督所,告诉监督人员其从事粉尘作业已3年多时间,原来身体一直很好,可最近老是觉得胸闷、气急,不能干重体力活,连上楼梯都很吃力,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并向监督人员咨询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类似情况近年来屡有发生,那么针对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如何进行诊断、到哪里去诊断、费用如何由谁承担等问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谈以下几点看法。

    职业病诊断找哪个部门?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极强、业务性要求极高的工作,它与临床诊断不同,诊断结果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也就是说,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过省卫生厅或卫生部的资格认证,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任何医疗单位,无论医疗水平高与低,在取得资格前都不能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其所作出的诊断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首先要知道哪个医疗机构取得了诊断资格,而不是到所谓的大的医院找个医师诊断就行了。目前,湖州市真正获得此项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只有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家单位。

    在诊断地域的选择上,《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也就是说,劳动者在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时既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也可以在本人居住地(即户口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任意选取一家。

    职业病诊断须提供哪些资料?

    职业病的诊断与其他疾病的诊断不同,它需结合接触史、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临床表现和医学检验结果等多种因素方可确诊,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当事人提供下述几种资料:1、职业史(接触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即历年来体检结果)复印件;3、最近一次健康检查结果;4、历年来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其中第1、3两项必须提供,然后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当职业接触史无法获得,或者说用人单位不予提供时,劳动者可以搜集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凭证或者其他同伙的证明材料以证实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成立。

    如何进行职业病鉴定?

    所谓职业病鉴定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初次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或者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需要鉴定的,依法向市、省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重新诊断,它的前提是已经有初次的诊断结果或鉴定结果。职业病鉴定分首次鉴定和最终鉴定两种情况,首次鉴定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委员会专家对申请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结果进行重新诊断,如果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首次鉴定不服的,还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即为最终鉴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在申请鉴定的时限上,首次鉴定为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提出申请,最终鉴定为收到首次鉴定报告书15日内提出申请。超过此时限视为放弃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费用一直是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此期间的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承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