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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职业病管理及职业危害有哪些内容?

2010-03-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目前,我国与矿山职业病管理与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矿山生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作环境比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等,由此导致各种职业病并存,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性眼耳鼻喉病及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中以尘肺病为主,包括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等,占各种职业病的70%以上。

  我国煤炭行业已建立并形成了以煤炭职业医学研究所为中心,各矿务局职防院所为基础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网络。《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作业场所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要求及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的要求。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

  健康监护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健康档案、健康状况分析等几个方面。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对于疑似尘肺患者,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金属非金属矿安全规程》第七章为职业危害,包括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两部分内容。该规程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水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监测标准,对矿山职工的健康检查,作业人员的健康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