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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伤害

2010-04-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坠落事故及其伤害

  根据国家标准(GB3608-1983) 规定,凡在坠落高度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在生产现场,有些作业有时必须在高空条件下进行,有时又必须在坑道的边沿进行。在这些情况下,作业人员都是在以地面或坑道底部作为作业高度的基准面,此时作业人员都具有与高度成比例的势能。

  坠落事故就是人体在高处所具有势能的意外释放。据日本劳动省统计资料,在物体飞来、崩蹋和坠落事故中,其中由势能意外释放而引起的坠落事故占有较大比例。在生产现场特别是建筑工程线路架设、设备安装以及消防抢险等场合,高处坠落的事故频率最高,是主要的伤害事故。

  人在高处坠落时,是否受到伤害与高度有直接关系。高度愈高,坠落后受到伤害的程度就愈严重。据统计,从lm高处坠落,约有50%的人受伤;从4m高处坠落,100%的人受伤,甚至死亡;从12m高处坠落,约有50%的人死亡;从15m以上高处坠落,约100%的人死亡。有此可见,高度是危险性很重要的指标,所以高处作业按高度分为4级:高度2~5m为一级,5~15m为二级,15~30m为三级,30m以上为特级。

  2. 影响坠落伤害事故的因素

  诱发坠落事故的原因很多,但事故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则取决于以下因素:

  (1) 坠落体(物或人) 自身质量及发生坠落时的相对高度(附加势能) ,以及诱发坠落事故的外部施加力(附加动力) 的大小;

  (2) 有无诸如防护栏杆、防护安全网或安全带等防护设施及其可靠程度;

  (3) 发生坠落时落着点的松软或坚硬程度;

  (4) 坠落体姿势、状态等。

  人从高处坠落到与地面碰撞时,尽管时间极短,也会本能在那一瞬间做出保护身体的姿势。由于姿势失去平衡而落下的时候,要想矫正到原来站立的姿势,那是根本来不及的。如果能量集中在头部的话,即使从2m高处坠落,也有可能死亡。

  3. 高处坠落事故类型

  (1) 临边作业坠落事故。作业者位于作业面的边沿,如基坑、楼边、阳台、屋面、窗台以及女儿墙等边沿进行作业时,若无防护设施,都有可能坠落而造成伤亡事故。

  (2) 洞口作业坠落事故。洞口作业包括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预留孔洞、井巷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井口,以及其他生产过程中的通道口、料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作业人员在附近进行作业时,都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

  (3) 悬空作业坠落事故。悬空作业是指构件吊装、管道安装、支拆模板、绑扎钢筋、门窗安装、机器安装和维修等类型。此类作业所使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笼、吊篮、平台和塔架等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就有可能造成坠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