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发生职业性损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对肌体产生职业性损害,遵从一般疾病的致病模式
作用条件的主要方面有:
1、接触机会:如生产中使用某一种有毒物质。
2、接触方式:经呼吸道、皮肤或其他间接途径,或由于意外事故;
3、接触时间,以及一生中接触的时间段;
4、接触的强度(浓度)。
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作业的员工中,个体发生职业性损害的机会和程度可有很大差别,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遗传因素: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有遗传缺陷的人,容易受某些有毒物质的作用。
2、年龄和性别的差异:包括妇女从事生产是所接触的危害因素对胎儿、乳儿的影响,以及未成年人,老人易受危害因素的作用等;
3、营养缺乏:可降低机体的抵抗力和康复能力;
4、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如患有皮肤疾病可增加皮肤吸收毒物的机会,肝脏疾病影响其对毒物的解毒功能等;
5、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科学知识者,能较为自觉的采取预防危害因素的作用。
以上因素,统称为个体危害因素(host risk factors)。具有这些因素者,容易引起职业性损害,故称为易感者或高危人群(high risk group).从群体中鉴别此种高危者,使其避免接触危害因素或对其加强医学监护,是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包括各种职业体检)。
充分识别和评价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和其作用条件以及个体危害因素,并针对三者之间的联系,采取措施,阻断其联系,才能预防职业性损害,综合以上各环节,作出综合的危险度评估(risk assessment),作为确定职业卫生工作重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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