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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

2010-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必须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调离高处、低温、野外、冷水或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或给予休假1~2天,月经多或痛经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休假l天。

  孕期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女职工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0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期保护:妇女产后6~8周内,全身状态需要有一个生理恢复过程,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时问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哺乳期保护:哺乳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哺乳假。

  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