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女职工是指各行各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和团体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从针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范畴讲,一般女职工仅指相对于领导干部以外的普通劳动者,而其中多数的是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未成年工,指已被录用的、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我国的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童工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童工的年龄更小。在劳动法上两者的区别是未成年工是允许是录用的工人,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一般是法律所禁止录用的(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例外)。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应当给予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幼儿的天职。如果在劳动中对于女职工的这些特点不予注意,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未成年工正自在成长发育时期,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高温等不良的工作环境,不合适的劳动工具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是对生产力的保护,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大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规定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有的直接损伤女职工生殖系统或生殖机能,有的间接造成生殖损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排女职工在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存在的条件下生产或工作。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性别系数、体力劳动方式系数四个因素决定的。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有:森林采伐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2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高处作业。女职工在有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在低温冷水中作业会对月经期的女职工的生理卫生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较重的体力劳动,妇女月经来潮时,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时被破坏,生理波动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以照常工作,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有:经工系统的方便面和面,粮食系统厂的冻肉装运,蛋品厂的过磅,轮胎厂的大轮胎成型,橡胶厂拨楦,化工厂的有机备料和无机备料等。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女职工在已婚等孕期间,禁忌从事铅、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要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铂、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2准的作业;
制药行业从事搞癌药物及二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仙应当安排一定时间的休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劳动时间内。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对在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安排规定了两个“不得”,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全身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女职工在哺乳期庆暂时调离接触可自乳汁排出的化学物质的作业,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
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除了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外,还在其他方面规定了一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实施全面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74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高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的工作,单位可发给女工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女职工孕期保护
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Y射线,接触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怀孕女职工不得加班加点。怀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对怀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女职工劳动保护还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期保护
生育分娩是妇女正常的生理过程,但它给产妇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了紧张、劳累和疼痛。怀孕后生理机能所产生的变化需要在产后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补充营养。因此,生育期的保护对女职工来说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如果说规定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是为了保证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来喂养婴儿,那么,女职工哺乳期的其他保护措施则是为了保证女职工按时哺育婴儿,保证婴儿吃饱,健康成长。为此,以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国家法规规定,在每班工作期间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国家还要求,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女职工的企业,应当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备,保持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里讲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除了不得采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外,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招用在地面工作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爆破等危险作业;同时,对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也应加以限制,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要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后还要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标准,我国《劳动法》第5条规定国家要“制定劳动标准”,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此,国家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工作秩序的顺利进行。
所谓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就是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按着它们的性质功能、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系内的各种标准互相联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具有很好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相适应,因此它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变化。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如图3-2所示,主要由三级构成,即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目录、清单请见附录三。
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中的主体。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归口管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行业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由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行业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职业安全卫生行业标准管理范围主要有:
职业安全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工人技能考核标准;
气瓶产品标准。
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同时也为将来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对于特殊情况而我国又暂无相对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时,可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时,必须与我国标准体系进行对比分析或验证,应不低于我国相关标准或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LD/T1-9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
GB5748-85作业场所粉尘测定方法
GB6721-86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10329-89车间空气中皮毛粉尘卫生标准
GB4014-83安全皮鞋
GB6095-85安全带
图3—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主要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卫生标准等。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如职业安全卫生)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被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安全标志》、《安全色》、《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
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维护的要求等所制定的标准,如《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安全防护屏》、《固定式防护栏杆》、《电梯技术条件》、《过滤式防毒面具》等。
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指以设计、实验、统计、计算、操作等各种方法为对象的标准。其中内容以设计、制造、施工、检验等技术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范”,如《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程”,如《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
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中规定了工作场所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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