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创造财富,而且是使人类能够过上高质量的生活,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作为代价。因此,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改善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防止发生职业病,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人类自开始生产活动以来,就出现了因接触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而发生的疾病。追溯国内外历史,最早发现的职业病都与采石开矿和冶炼生产有关。随着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生产或工作环境中使人类产生疾病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职业病的发生,常与社会经济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因而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
二、有哪些职业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中存在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对人体产生健康损害的因素称之为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α、β、γ、X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3.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三、法定职业病
所谓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该规定经过修订并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9大类99种职业病,其中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
同时,还规定了这类疾病需由国家认定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被确诊认为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四、职业病防治及其管理
(一)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
截止目前,国家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规和数百个职业卫生标准,这些法规和标准都是实践和科学实验的经验总结,是搞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中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要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在其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进行卫生学监督审查,使其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保证在其运行使用后能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对工作环境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
经常和定期监测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强)度、及时了解有害因素产生、扩散、变化规律,鉴定防护设施的效果,以及对接触化学物质劳动者的血、尿等生物材料中的有害物质或其他代谢产物及一些生化指标进行监测。发现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浓(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或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的含量超过正常值范围时,要查明原因,为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四)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六)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1.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国际上禁止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联苯胺、β萘胺等强致癌物和有机汞农药等。
2.改善作业方式,减少有害因素散发。
3.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4.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消除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七)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强)度高于国家卫生标准,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八)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九)对青少年和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十一)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职业史、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资料和生物监测资料等。
2.症状、体征和常规实验室检查、物理学检查、生化检查、其他辅助检查等的结果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十二)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职业病确诊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治疗:
1.防止危害因素继续侵入人体。
2.促使已被吸收的危害因素排出体外。
3.消除病因。
4.特效拮抗治疗。
五、职业病防治知识
1、防尘措施“八字经”
防尘措施“八字经”,即革、水、密、风、护、管、查、教8个字。
革:改革工艺或技术革新,如操作自动化,机械化;
水:湿式作业,防止粉尘飞扬,如水磨石英、水力清砂;
密:将粉尘密闭,如用管道化,除尘器,布袋除尘等;
风:通风除尘,如自然通风,将粉尘随风飘走;
护:除以上措施外,应注重个人防护,使用防尘口罩等;
管:防尘工作应有组织、制度、检查评比,防尘设备应加强检修、维护等管理的落实;
查:检查身体(就业前检查、定期检查),测定粉尘浓度、检查设备:
教: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作好自我保健工作。
2、铅中毒的症状及预防
铅中毒多为慢性。其主要症状:常感乏力,口内有金属味,肌肉关节酸痛,发展下去出现隐隐腹痛,神经衰弱综合症,少数患者在牙龈边缘有蓝黑色的铅线;严重者则出现腹部绞痛、贫血、末梢神经炎或伸肌无力;甚至出现铅中毒性脑病或瘫痪。
预防铅中毒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无毒或低毒材料代替铅,如用锌、钡白、铁白代替铅
白制造漆等。
(2)降低车间空气中的铅浓度,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3)加强个人防护,戴过滤防尘、防烟口罩,穿工作制服,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前要洗手,下班要淋浴,坚持车间内湿式清扫制度。
3、怎样预防汞中毒?
(1)改革工艺及生产设备,如用电子仪表、气动仪表代替汞仪表。
(2)从事汞的灌注、分装作业台应有一定的倾斜度,并设有吸风装置及贮水的汞收集槽。
(3)被汞蒸气污染的车间,用19克/立方米碘加酒精点燃熏蒸,使之形成不易挥发的碘化汞,然后用清水冲洗。
(4)加强个人卫生和防护,车间内汞浓度较高时,应戴碘化活性碳口罩。
4、急性氨中毒
发生急性氨中毒,轻者眼鼻烧灼感,流涕、咳嗽、声嘶、头痛、头晕、喉头水肿。重者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麻痹,造成反射性喉头痉挛或呼吸停止迅速死亡。另外也可发生中毒性心肌炎、中毒性肝炎。
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要把装有液氨的钢瓶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棚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液氨钢瓶要与氟、氯、溴、碘及酸类物质分开存放;搬运时轻拿轻放,防止钢瓶及钢阀受损;在生产和使用氨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阀门和管道的密封;加强设备的检修,防止液氨跑、冒、滴、漏。进入氨气场所和修理氨气管道时应穿戴工作服、防毒面具、手套和胶鞋进行防护。
5、塑料加工如何防毒
在加工塑料时,必须控制适当的温度同时要做好个人防护。
上班时应戴防毒口罩,穿工作服,严禁在工作时吸烟、吃饭。要定期体检,有肺及肝病者,不宜从事有机氟作业。
6、电光性眼炎的防治
(1)止痛,滴0.5~l%地卡因,3分钟1次,连滴3次,并口服消炎痛25毫克,一日三次。冷敷也可止痛。
(2)滴新鲜牛奶或人乳,怕光则戴太阳镜。
(3)滴抗菌素眼药水,涂金霉素眼药膏包扎,以防眼部感染。
(4)电焊、气焊工必须戴防护面罩,辅助工应戴防护镜,电焊场所周围放置防护屏,围挡操作区,以防照射外人受损。
7、如何做好女工保健?
(1)要加强职工孕期系统管理工作。
(2)要坚持女职工妇科病普查普治。
(3)要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女职工生产。
(4)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8、职工为何要定期体检目的是早期发现病情,早期治疗,以保护劳动力?
(1)对高温、高气压工种每年体检1次。
(2)对粉尘、苯、铅、汞、溶剂、汽油、噪音超标作业者每年体检1次。
(3)对达标环境内的作业者每2年体检1次。
9、化学烧伤的现场处理
(1)除去伤员污染的衣服、鞋袜。
(2)尽快使伤员脱离现场,移至空气新鲜、无毒的环境中。
(3)及时冲洗创面,以及冲洗尚未出现创面的污染部位。用蒸馏水(生理盐水最好,自来水也可使用)。冲洗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休克或危重伤员则要从速从简)。
(4)危重伤员要维持呼吸、循环系统功能,如发生呼吸、心跳停止,需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并迅速送医院抢救。
10、“香蕉水”有毒
“香蕉水”的主要成份是苯,约占50~55%,其它有醇、丙酮、酯类等。
苯是有毒物质,是无色透明具有芳香味的高度挥发性液体,易燃易爆,比重大于空气。生产中主要以蒸气形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它主要对人的神经系统、造血系统有损害。在接触高浓度苯时,主要表现为麻醉作用,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象喝醉酒似的,叫“苯醉”。如果继续吸入高浓度苯,可发生一过性意识丧失,甚至昏迷。长期接触一定量的苯,可发生神经衰弱,如头痛、头晕、睡眠障碍、疲乏无力、记忆力减退等。苯还对造血系统有一定危害,使白血球、血小板减少,甚至全血细胞减少,造成再生障碍性贫血。
11、噪音的危害
(1)对听力损害。国家规定车间环境内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
(2)长期接触噪音会出现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脾气急躁等神经系统症状。
(3)使心跳加快、血压不稳定、甚至导致月经不调、流产等。
13、喷漆工人的防护
喷漆是由各种漆、有机溶剂和稀薄剂配制而成。喷漆的有机溶剂多用“三苯”(即苯、甲苯及二甲苯的混合物),在喷漆及干燥过程中,有机溶剂可随漆雾或自行挥发而逸入空气,污染环境。
苯对人体的危害最大,长期在超过最高浓度的环境下工作,可发生慢性中毒,主要损害造血系统。甲苯和二甲苯是苯的同系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及上呼吸道有不良作用。此外,工业用甲苯及二甲苯常混杂有少量苯,故也难以完全排除对造血系统的损害。
加强对喷漆工作劳动保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通风,有防尘除雾设备,工作时要戴防护口罩,并定期检查身体。
14、工厂如何防噪声?
最有效办法之一是植树。植树造林、绿化环境,不仅美化生活,净化空气,吸尘排毒,消除污染,保护水土,维持生态平衡,而且还能有效地滤隔和减低噪声。
15、引起农药中毒的原因
(1)在搬运时,农药包装不严密;
(2)在配药、施药时不遵守操作规程;
(3)施药时间过长或施药人员选择风向不当;
(4)农药存放不当或盛农药的器械处理不当,造成食物污染,使人误服中毒;
(5)故意服毒自杀。
16、工业生产中的“四害”
废气:在工业生产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有毒、有害气体,如果这种废气在空气中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以一氧化碳为例,这种气体吸入人体后,会迅速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相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人体多个器官、组织丧失输送氧气的能力,造成人体组织缺氧而难以进行正常的生理活动,导致大脑、心脏等重要器官严重缺氧而麻痹、坏死直至生命终止。
废水:工业和医院废水都有大量的有毒物质和致病菌,不仅危害工、农、渔业生产,而且威胁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如用含镉的废水灌田,长出来的稻谷人们长期吃了会导致肾、肝、骨骼以及神经系统损害,而造成“骨痛病”。
废渣:主要含有可溶性的有害物质,经雨水冲洗,会给地面水和土壤带来污染。
噪声:声响在50分贝以下环境是安静的:80分贝的噪声,就开始有损害听觉的危险;90分贝以上时,就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
(十三)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十四)职业病的报告和统计
职业病的报告和统计,是为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如果某企业或单位发现职业病患者,企业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最近国家发布了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加强安全管理、搞好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人类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二、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职业病的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有害因素。
卫生部3月12日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10类,并详细列举了有关行业和工种,是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危害控制内容,劳动者了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职业病,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的依据。
这10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它职业病。
四、职业病的预防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缺乏职业病预防知识是近几年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职业病的预防具有专业性,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教育。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出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多为慢性病,如果及时进行治疗或者尽早脱离工作岗位,一般不会酿成惨祸。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故意隐瞒职业危害,更不要说告知劳动者了。所以,职业病防治法专门规定,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后,用人单位应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严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不得使用。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违反规定,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将劳动者的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不仅侵犯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的指挥行为,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控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具体体现。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检控进行报复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进行变相惩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或行政处分。对因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
2、用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应当履行的职业安全责任。
用人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进行职业病预评估,并且实行“三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责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告知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和方法。在生产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治设备,进行专门的职业危害检测。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材料、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职业病危险因素应立即进行整改。如果用人单位未做到这些除将受到经济处罚外,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
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的职业安全责任。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从人员设置到职业病危害检测等都要有专门的制度;其次,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专门约定,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经常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再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业病待遇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不作出处理,意味着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将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向广大职工讲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这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措施。因为,许多劳动者者对自己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如何预防不一定很清楚,有必要在醒目位置加以提醒。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存期间变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与原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从事的是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则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是用人单位,而不是政府部门,健康权益主体是劳动者。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做到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社会的不断进步是广大劳动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各行各业上辛勤工作的人们在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财富。而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们应该拥有的两项最基本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很多部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某些行业的劳动者在辛苦工作的同时,还面临着健康的威胁,一些职业相关疾病在侵害着劳动者的健康,长时间的操作电脑有可能引起颈椎病,过度劳累可能引起腰肌劳损。但是,这相对下面的例子来讲是比较轻的:2002年发生在白沟箱包厂刷胶工人苯中毒死亡事件以及北京市某宾馆在做室内防水涂料装修时发生了一起3人急性苯中毒事故,1人当场死亡。这样的职业中毒事故每年都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不容忽视。
《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它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从法律的高度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职业病防治法》包括七章79条,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最后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有哪些权利?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可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地为劳动者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治;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其费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诊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则由用人单位负担。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业病病人。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销售、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注意些什么?
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凡向用人单位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阐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单位在购买时应认真检查一下产品说明书、包装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学品时,应让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读懂,弄清其化学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对该种化学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并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是没有标明产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否则将依法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某种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从事该项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这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的必要的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离岗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享有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内容如实地告知劳动者,并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不得加以隐瞒或欺骗。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变动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特别是所从事的工作是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条款。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个人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眼镜、防毒防尘口罩、胶手套、耳塞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2)这些个人防护用品能够真正起到预防职业病的作用;
2、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教育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
6、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企业购买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买回后应有专人负责验收,且在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看其是否符合防护要求。
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一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认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
近十几年来,我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大量引用,职业病隐患不断增大,危害日趋严重化,在常见职业病发生不断增多的同时,又出现了不少新的严重的职业卫生事故。我国现有尘肺工人40多万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职业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粉尘、化学毒物而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大量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家经济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
如何在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要认真学好《职业病防治法》。通过学习、培训,使企业主明确企业所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使用制度,岗前培训制度等;
5.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给职工上工伤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社会效益。本法此项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业的发展,必然会伴随着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只能预防、尽量减少而不能完全消灭。因此,政府和用人单位就必须加强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做好职业伤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预防和有效地控制职业伤害,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避免因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怎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7.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9.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子以赔偿。
12.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1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4.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需要把好几关?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需要整个企业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应把好以下5个关键点:
1.把住“三同时”关。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把住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把住监督检查关。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办理哪些手续?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然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以及预评价结论和建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申报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即申报的项目是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列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的项目。申报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已制定并公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卫生部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最后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用人单位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为何要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通过检测,如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则必须停止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到经检测证实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销售、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注意些什么?
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凡向用人单位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阐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单位在购买时应认真检查一下产品说明书、包装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学品时,应让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读懂,弄清其化学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对该种化学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并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是没有标明产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否则将依照本法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本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有报道,铅、汞、铝等金属毒物,苯系列等有机溶剂,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等工业毒物可导致女工月经不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企业领导要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规定,重视和关心女工[四期]劳动保护。女工多的企业还应设立相应的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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