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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标准解读

2011-06-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使劳动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是在生产条件无法消除各种危险有害因素情况下,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所设置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劳动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是全社会的重要责任,上至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下至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应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层出不穷,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地选择个体防护装备对保障劳动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至关重要。

    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以下简称旧标准)实施了近二十年,标准中许多内容已经不符合现在生产发展的要求,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08年12月11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准确地把握理解新版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1 标准修订的原则和标准构架

    1.1修订的原则

    标准修订原则是结合了我国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和使用现状,在满足企业对个体防护装备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标准的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便于企业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执行操作。

    1.2标准的构架

    新标准继续沿用旧标准的框架结构,具体将其分成术语和定义、作业类别、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性能、选用、判废规定,同时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和判废程序(附录A),使得整体内容更充实,框架更加清晰,新标准还按照LD/T75—1995《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对防护用品的种类进行了归纳,使得劳动者在选用过程中更系统、更实用、更简捷、更准确。

    2 新标准主要内容解读

    2.1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选用个体防护装备。而在旧标准中,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各有关部门作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其中“有关部门”概念模糊,修订后新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2.2术语和定义

    (1)修改的术语及其定义。

    将旧标准中“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功能”分别修改为“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并且为了与我国个体防护装备行业其它标准统一协调,新标准中“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直接采用了GB/T12903—2008《个人防护装备术语》中的相关术语定义,两个定义中都明确指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突出了所防御的伤害类型。

    (2)增加的术语及其定义。

    因在新标准“表l作业类别及主要危险特征举例”的“A11高温作业”、“A15井下作业”中分别出现了专业术语“WBGT指数”和“冒顶片帮”,故增加了此两项术语及其定义。

    2.3作业类别

    (1)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分为39种作业类别。

    (2)相比较于旧标准,新标准中“表1作业类别及主要危险特征举例”中增加了“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一栏,可直观看出不同的作业环境可导致的危害,旨在明确告诉作业人员配戴不同类型防护装备以防范具体伤害。

    (3)对旧标准中作业类别的顺序做了调整,按照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对作业类别进行排序。

    (4)将旧标准中原有的“地下挖掘建造作业”分为“井下作业”和“地下作业”两类,井下作业通常是指采掘作业,而地下作业是指地下管网铺设或地下矿井建设作业,突出了二者的不同,近年井下作业事故频发,应重点关注。

    (5)根据相关标准修改了“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噪声作业”、“低压带电作业”、“高压带电作业”类别的说明,增加了“有碎屑飞溅的作业”、“操作转动机械”、“人工搬运”、“接触使用锋利器具”、“地面存在尖利器物的作业”、“手持振动机械”、“地下作业”、“一般性作业”的说明,以与行业发展相协调,并与行业其它标准相统一。

    2.4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说明

    (1)根据近年个体防护装备行业的发展,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的种类,旧标准中为51类,新标准为72类。

    (2)修订了个体防护装备的排列顺序,旧标准按所防御的外界危害因素进行排列,而新标准是按对人体不同防护部位进行排列。

    (3)删除了旧标准中不可使用的护品品类,使新标准更侧重对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

    (4)结合个体防护装备行业的发展,对部分个体防护装备的名称进行了更改。

    (5)对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性能说明进行了修订,使其防护性能更加明确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5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

    (1)按39种作业类别列明“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和“建议使用的防护用品”,并将作业类别名称、防护用品名称分别直接列在相应的代号之后,使其一目了然。

    (2)删除了旧标准中“不可使用的品类”一栏。

    (3)旧标准中,“地下挖掘建造作业”只要求必须佩戴安全帽,而忽视了劳动者手部、耳部、躯干等方面受到的伤害,新标准中“地下挖掘建造作业”分为“井下作业”和“地下作业”,规定要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毒面具、耳塞、防振手套、防静电手套、防水服、阻燃防护服、防水胶靴、防滑鞋、防砸鞋(靴)、矿工靴及自救器,以对劳动作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防护。

    (4)旧标准中,“野外作业”要求必须佩戴“防水工作服(包括防水鞋)”,新标准中除了佩戴“防水服”、“防水胶靴”外,还结合野外作业的特点,增加了“防寒帽”、“防昆虫手套”、“防寒鞋”、“防寒服、“太阳镜”等防护用品。

    2.6判废规定

    判废规定分为判废条件和判废程序,判废条件包括6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时,即予判废;判废程序用图表表示,简单直观,易于执行。

    3 新标准的高可操作性

    3.1相关说明便于企业执行

    在“表1作业类别及主要危险特征举例”及“表2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说明”中,较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对作业类别和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说明更加严格和具体,便于企业的执行和使用。

    3.2选用规范框架更趋合理

    旧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规范整体框架不明确,从而使得企业在选用时感觉比较盲目,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标准中加入附录“图A.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程序”,使得整体框架趋于合理,并且符合国际安全发展的趋势。

    3.3判废程序清晰明了

    新标准中增加了判废条件和判废程序的内容,并对判废程序用图表(图A.2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程序)的形式表示出来,使得判废程序清晰明了,易于操作,利于实际应用。

    3.4使用期限明确,便于操作执行

    旧标准中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需要根据作业环境中护品的受损耗情况、腐蚀类别和腐蚀能力来判断其使用期限,附录较繁琐,不利于实际中应用。而新标准结合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根据不同作业类别中的典型工种,明确了需要配戴的个体防护装备,以及每一种装备的使用期限,更便于企业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操作执行。

    4 新标准迎合时代发展要求

    4.1沿用新名称

    将标准名称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改为“个体防护装备”,新标准正文中所有“劳动防护”都改为“个体防护”。

    4.2新增个体防护装备名称

    随着个体防护装备不断发展,产品的防护性能越来越专业,产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因此,在新标准“表2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说明”中新增了“焊接面罩”、“防腐蚀液护目镜”、“防水护目镜”、“防昆虫手套”、“防放射性手套”、“防静电手套”、“焊接手套”、“耐油手套”、“防化学品手套”、“防微生物手套”、“耐油鞋”、“防水胶靴”、“防化学品鞋(靴)”、“化学品防护服”、“防油服”、“热防护服”、“防尘报”、“阻燃防护服”、“普通防护装备”、“太阳镜”、“自救器”、“绝缘服”、“防电弧服”、“矿工靴”、“焊接防护鞋”、“多功能防护装备”。

    4.3修改个体防护装备名称

    在新标准“表2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说明”中将部分已不合适宜的名称更改为更符合行业和时代发展的名称,汇总如下表所示。

    5 总结

    总之,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不仅是科学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个体防护装备的指南,也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立职业健康保护计划,正确选择个体防护装备起到规范作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及国家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加大,个体防护装备在控制职业危害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保护人们的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