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与男性有不同的生理解剖特点,而且还要承担孕育第二代的任务。因此,为了保护女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必须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于199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法》中,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部也于1990年1月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0牛顿,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0牛顿的作业。
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级以上的作业。
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苯、钢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锅、镀、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已内酷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瞰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见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以及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中皿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改善劳动条件进行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如以机械化自动化代替重体力劳动,完善防毒防尘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女工也可操作,从而扩大女工的就业范围。
(3)加强女工保健和五期保护女工的五期保护和保健工作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把女工的劳动保护的要求贯彻到保健工作中,才能使女工的保健工作得到落实。如妊娠初期是胚胎发育的器官形成期,也是对致畸物的敏感期,及时发现早孕,才能做好女工的孕期保护。
(4)宣传普及妇女劳动卫生知识妇女是生产建设的重要人力资源,充分认识妇女劳动保护的重要性,普及劳动卫生的基础知识,这不仅是妇女健康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因此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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