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就是在科学的职业卫生理论指导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分辨、识别、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与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予以准确描述,以定性、定量的概念清楚地表示出来,并用合乎逻辑的理论予以解释。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分类,通常可按其来源划分,也可参照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划分。
一是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分为3大类: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化学因素主要有生产性毒物(如金属与类金属、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等)。物理因素主要有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生物因素主要有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等。②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③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在炎热季节受到长时间的太阳辐射导致中暑等;以及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有毒与无毒、高毒与低毒作业安排在同一车间内等;还有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二是按照2006年卫生部令第49号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划分。
该办法规定,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②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③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④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该办法还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划分,可分为以下10大类:①粉尘类。包括矽尘、煤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和其他粉尘等。②放射性物质类。包括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放射性损伤等。③化学物质类。包括铅、汞、锰、镉、钒、磷、砷、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苯、二氯乙烷、硝基苯、丙烯酰胺等。④物理因素。包括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等。⑤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和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等的危害因素。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的危害因素。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的危害因素。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包括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烟气和铬酸盐等。⑩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棉尘和不良作业条件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方法主要有对照经验法与检测检验法等。对照经验法由评价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对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拟评价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检测检验法由评价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对评价项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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