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1.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 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 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 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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