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旧标准是将工业建筑物分为三类,民用建筑物分为两类。最近制订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报批稿)规定: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来分类。该规范将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合并分类,共分为三类:
每类防雷建筑物
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包括:
(1)凡在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的建筑物。
(2)具有0区、11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和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
(3)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如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
(4)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包括:①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②具有1区、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5)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6)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0.06的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建筑物,集会场所,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商业大厦,影剧院,医院,学校等。
(7)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0.3的一般民用建筑物,如住宅、办公楼等。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被定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省级档案馆。
(2)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为0.06≥N≥0.012的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建筑物。
(3)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为0.3≥N≥0.06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4)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0.06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影响以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高度在15米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弧立高耸建筑物(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15的地区,高度可为20米以上)。
(注:1区建筑物可能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也可能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划分原则在于是否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记。例如,在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过程中,如果是间断性的作业,虽因雷电火花也可能引发爆炸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但相对来说可能性要小得多,则可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