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系统的构件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造,结构应紧固,连接应紧密,系统内不得有阻碍气流的死角。
(2)进入电气设备和通风、充气系统的气体,不得含有爆炸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通风排出的废气,应向大气排散。
(3)对于闭路通风的防爆通风型电气设备,应向通风系统供给清洁空气,以弥补漏损和保护持正压。
(4)电气设备和通风、充气系统内的气流正压不得低于200帕;当正压力低于100帕时,应自动发现信号或断开电气设备的电源。
(5)电气设备的外壳上及通风、充气系统的门和盖上应有警告标志,以防止运行中误打开。
(6)电气设备和通风系统应有联锁装置,开启时应先开通风系统,停机时应先停电气设备。
(7)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机的控制设备,应装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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