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可根据国标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选型,见表2-45。
表2-45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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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区 |
22区 |
23区 | |
电机 |
固定安装 |
防溅式(IPX4型)① |
封闭式(IP5X型) |
防滴式(IPX1型)② |
移动式和携带式 |
封闭式(IP5X型) |
封闭式(IP5X型) | ||
电器和仪表 |
固定安装 |
充油型、防水型(IPX6型)、防尘型(IPX6型)、保护型(IP4X型)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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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型(IP2X型) |
移动式和携带式 |
防水型(IPX6型) 防尘型(IP6X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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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型(IP4X型) | |
照明灯具 |
固定安装 |
保护型 |
防尘型⑤ |
开启型 |
移动式和携带式④ |
防尘型 |
保护型 | ||
配电装置 |
防尘型 |
保护型 | ||
接线盒 |
注:①21区内,IPX4型电机正常运行时有时有火花的部件(如滑环),应装在全封闭的罩内。
②23区内,不应采用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IPX1型电机(如带滑环的电机),最低应选用IPX4型。
③21区内,固定的电器和仪表,在正常运行下有火花时,不宜选用IP4X型。
④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金属网保护。
⑤22区火灾危险场所,介质为可燃纤维时,固定安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普通荧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