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热工保护拒动造成的事故,要认真贯彻《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国电安运[1998]483号)、《单元机组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技术问题规定》(电规发[1996]214号)、《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5-1998)、《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6-1998)、《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7-1998)、《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8—199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9-1998)等有关技术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 分散控制系统配置的基本要求。
1.1 DCS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CPU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指标之内并留有适当裕度。
1.1.1 所有控制站的CPU负荷率在恶劣工况下不得超过60%。所有计算机站、数据管理站、操作员站、工程师站、历史站等的CPU负荷率在恶劣工况下不得超过40%,并应留有适当的裕度。
1.1.2 CPU的负荷率应定期检查统计,如超过设计指标,应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1.1.3 控制站、操作员站、计算机站、数据管理站、历史站或服务器脱网、离线、死机,在其它操作员站监视器上应设有醒目的报警功能,或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DCS系统之外的声光报警。
1.2 控制器,FSSS、ETS系统的I/0卡应采用冗余配置,重要I/O点应考虑采用非同一板件的冗余配置。
1.2.1 分配控制回路和I/0信号时,应使一个控制器或一块I/0板件损坏时对机组安全运行的影响尽可能小。I/0板件及其电源故障时,应使I/0处于对系统安全的状态,不出现误动。
1.2.2 冗余I/0板件及冗余信号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处于热备用状态。
1.3 系统电源应设计有可靠的后备手段(如采用UPS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应小于5ms(应保证控制器不能初始化)。系统电源故障应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DCS之外的声光报警。
1.3.1 DCS宜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系统应设计双回路供电。其中一路电源要采用UPS供电。
1.3.2 UPS电源应能保证连续供电30min,确保安全停机停炉需要。
1.3.3 采用直流供电方式的重要I/0板件,其直流电源应采用冗余配置,其中一路电源故障应有报警信号。
1.4 主系统及与主系统连接的所有相关系统(包括专用装置)的通信负荷率设计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保证在高负荷运行时不出现“瓶颈”现象)之内,其接口设备(板件)应稳定可靠。
1.4.1 通讯总线应有冗余设置,通讯负荷率在繁忙工况下不得超过30%;对于以太网则不得超过20%。
1.4.2 定期检查测试通讯负荷率,若超过设计指标,应采取好措施,优化组态,降低通讯量。
1.5 DCS的系统接地必须严格遵守厂家技术要求,所有进入DCS系统控制信号的电缆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阻燃电缆,在DCS侧有良好的单端接地。
1.5.1 DCS系统与电气系统共用一个接地网时,控制系统接地线与电气接地网只允许有一个连接点,且接地电阻应小于0.5Ω。
1.5.2 重点处理好两种接地:保护接地和屏蔽接地。
保护接地接至电气专业接地网,接地电阻小于2Ω。屏蔽接地接至电气专业接地网,接地电阻≤0.5Ω。不满足接地电阻要求时,应独立设置接地系统,接地电阻≤2Ω。屏蔽接地的接地网接地点应远离电厂大电流设备,如给水泵、磨煤机等,距离大于10m以上。
1.5.3 模拟量信号最好采用屏蔽双绞电缆连接,且有良好的单端接地。
1.6 操作员站及少数重要操作按钮的配置应能满足机组各种工况下的操作要求,特别是紧急故障处理的要求。紧急停机停炉按钮配置,应采用与DCS分开的单独操作回路。
1.6.1 DCS的设计或改造应满足在DCS故障或系统瘫痪后,汽轮机、锅炉、发电机能安全地停下来,紧急停机、停炉按扭回路要与DCS分开,并用硬接线连接。
1.6.2 热工控制机房、电子设备间内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热工控制机房内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保持环境清洁。
2 DCS故障的紧急处理措施。
2.1 已配备DCS的电厂,应根据机组的具体情况,制定在各种情况下DCS失灵后的紧急停机停炉措施。
2.2 当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若主要后备硬手操及监视仪表可用且暂时能够维持机组正常运行,则转用后备操作方式运行,同时排除故障并恢复操作员站运行方式,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若无可靠的后备操作监视手段,也应停机、停炉。
2.3 当部分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应由可用操作员站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务(此时应停止重大操作),同时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无法排除,则应根据当时运行状况酌情处理。
2.4 当系统中的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采取以下对策。
2.4.1 辅机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可切至后备手动方式运行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将该辅机退出运行。
2.4.2 调节回路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将自动切至手动维持运行,同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并根据处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4.3 涉及到机炉保护的控制器故障时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控制器模件,涉及到机炉保护电源故障时则应采用强送措施,此时应做好防止控制器初始化的措施。若恢复失败则应紧急停机停炉。
2.5 加强对DCS系统的监视检查,特别是发现CPU、网络、电源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并迅速做好相应对策。
2.6 规范DCS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管理,软件的修改、更新、升级必须履行审批授权及责任人制度。在修改、更新、升级软件前,应对软件进行备份。未经测试确认的各种软件严禁下载到已运行的DCS系统中使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DCS系统防病毒措施。
3 防止热工保护拒动。
3.1 DCS部分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的系统配置应符合14.1条款中的要求,FSSS的控制器必须冗余配置且可自动无扰切换,同时FSSS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手动火焰检测器和全部逻辑的试验功能。
3.1.1 DCS系统的其它锅炉主保护(包括汽包水位保护和蒸发器断水保护)控制器也必须冗余配置且可自动无扰切换。
3.2 对于独立配置的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应保证装置(系统)本身完全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系统涉及到的炉膛压力的取压装置、压力开关、传感器、火焰检测器及冷却风系统等外围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独立配置的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软件管理参照2.6执行。
3.2.1 火检设备的备用冷却风机应设立联锁功能,并应定期切换。
3.3 定期进行保护定值的核实检查和保护的动作试验,在役的锅炉炉膛安全监视保护装置的动态试验(指在静态试验合格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锅炉运行工况,达到MFT动作的现场整套炉膛安全监视保护系统的闭环试验)间隔不得超过3年。
3.4 对于已配有由DCS构成的FSSS及含有相关软逻辑的热工保护系统,在进行机、炉、电联锁与联动试验时,必须将全部软逻辑纳入到相关系统的试验中。
3.5 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ETS)和汽轮机监视仪表(TSI)应加强定期巡视检查,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电压波动值不得大于±5%。TSI的CPU及重要跳机保护信号和通道必须冗余配置,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3.6 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保护、低真空等保护(装置)应每季度及每次机组检修后起动前应进行静态试验,以检查跳闸逻辑、报警及停机动作值。所有检测用的传感器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检验周期内。
3.6.1 保护装置的校验要有可追溯性,校验报告必须完整存档。保护装置试验不合格禁止起动运行。
3.6.2 汽轮机胀差、热膨胀、轴向位移保护的零位,在每次大修后进行调整,小修、临修或机组运行中不对零位进行调整。如需调整,须制订出专门调整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7 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批准后迅速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其他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在24h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
4 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DEH)
4.1 在转速控制方式下,机组实际稳定转速与设定转速的偏差应小于额定转速的0.1%;最大升速率下的超调量应小于额定转速的0.15%;0PC(超速保护控制)动作的转速偏差应小于2r/min。
4.2 在功率控制方式下, 实际负荷与负荷指令的偏差小于±3%~±1.5%。
4.3 在压力控制方式下,实际压力与设定值的差值应小于±0.6MPa~±0.3MPa。
4.4 采用高压抗燃油的控制系统,抗燃油油质每月化验一次。标准参照M00G二级;高级抗燃油主泵、备用泵应每月进行一次切换。
4.5 当汽轮机从额定工况甩负荷时,转速的最高飞升小于200r/min;油动机全行程快速关闭时间<0.15s;阀门定期进行活动试验,每次机组起动要进行阀位整定。
4.6 DEH的软件管理参照2.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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