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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运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货物应遵守哪些规定?

2004-02-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0款要求: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 必须由具有5万公里和3年以上驾驶经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 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4. 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佩带响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 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 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 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 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 装载剧毒物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 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