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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木材加工厂火灾危险性与防火要求

2004-11-17   来源:四川消防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木材加工在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等各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木材综合利用率的不断提高,加工厂不断增多,加工类型日益繁杂,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火烧连营”,损失巨大。怎样更好地加强木材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是消防监督的重要工作。

  一、木材加工厂的火灾危险性
  1、加工原料(木材)属于可燃物,燃点一般在250—300℃,有的木材用明火点燃时,最低着火点为157℃,自燃点一般在350℃左右。
  2、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锯末、刨花、木屑、木粉等,这些物质比木材疏松,与空气接触面积大,水分容易蒸发,所以比木材更容易燃烧。
  3、木屑如果堆积在一起,由于锯木时磨擦而产生的热量未散;或受辐射热的影响,以及腐败发热等原因,促进氧化过程加速,产生更多热量,使堆内温度不断升高,而且聚集不散,最后引起自燃。
  4、在人造板生产中还使用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作胶料,并且使用量较大,相应地又增加了木材加工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
  5、多数木材加工厂的厂房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电线和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生产设备简陋,布局不合理,木材堆放杂乱;消防器材及装备配置不足,消防水源欠缺。
  6、企业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的观念,职工消防知识缺乏。

  二、木材加工厂的防火要求
  1、木材加工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目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厂房应逐步加以改造。干燥室、胶合板的涂料、单板整理、纤维板的热压、热处理、喷胶,塑面板的浸胶,木器加工的喷漆,以及制胶生产等工序,均应设在符合要求的耐火等级建筑内。
  2、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对应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不宜设在烟囱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方面。对容易着火的刨花、木屑、边角料等,不宜露天存放,防止外来火星引起燃烧,并与其他木材分开堆放。
  3、车间内堆放的木材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存放过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时运走。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4、木材加工生产中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内。厂房内空气中如含有较多的可燃粉尘、纤维,应根据火灾危险类别及防火要求,采用机械排风经旋风除尘器通过管道排送到车间外面的专用除尘室。除尘室应采用一二级耐火建筑,室内不宜安装电气照明灯具,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集中妥善处理。机械和厂房构件上的木粉尘每星期至少清扫一次。
  5、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电动机应采用封闭型。导线应用套管敷设,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设防护装备,避免木屑粉尘入内,并经常清扫木屑,加强检查维修工作。
  6、一般不得在木材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并准备好灭火器材,焊接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车间内严禁吸烟。
  7、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好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职工的消防素质,按规范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