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原国家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电缆防火。
1.1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
1.2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电源、消防水泵电源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等线路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耐火强度试验的耐火型电缆。
1.3200MW及以上机组,在控制室电缆夹层、计算机室、主控楼、网络控制楼、通讯楼、汽机房运转层架空电缆处、锅炉0m上电缆架空处,主要电缆隧道及电缆竖井,机、炉房至主控楼电缆通道设置适应现场条件的、性能可靠的火灾监测及报警装置。
1.4主厂房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1.5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1.6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7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8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均应严密封堵,检修中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9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绪。
1.9.1为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应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设置层间耐火隔板以及防火涂料。新敷设控制电缆与动力电缆分开。
1.10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电缆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11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12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1.13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装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14加强电缆的异动管理,电缆负荷增加应校验。
1.15电缆沟内非生产单位的电缆纳入生产管理,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
1.16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料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1.17重视对380V低压动力电缆的运行管理,统筹考虑380V/220V低压动力电缆的定期试验。
1.18电缆转向受力的支撑部位应采取防磨防振动措施。
2汽机油系统的防火。
2.1油系统要尽量避免使用法兰、锁母接头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2.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应采用厚度小于1.5mm的隔电纸,青壳纸或其它耐油、耐热的材料。
2.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2.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2.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到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2.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2.7检修时如发现保温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2.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事故排油应排到主厂房外的事故油箱或油坑内。
2.9油管道要保证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2.10汽轮机油管路应有必要的支吊架,隔离罩和防爆箱。油管路的布置应便于维护检查。
2.11仪表油管应尽量减少交叉,防止运行中振动磨损。管子的壁厚,不小于1.5mm。
2.12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2.13对油管焊缝定期进行检验监督。
2.14油系统管道截门、接头和法兰等附件等级应按耐压试验压力选用。
3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油区周围必须设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志。明火作业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2锅炉房内的油母管及各支线应列入运行巡回检查的路线中。
3油区必须制定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允许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4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节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允许有架空线。
5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禁止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6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系统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保证消防设施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7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保持畅通。
8油区、输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9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0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更换。
11卸油时原油温度应小于45℃,重油温度应小于80℃。
12卸油中油区上空如有雷电或附近发生火灾应停止卸油。
13运油设备、卸油设施在卸油过程中应可靠接地。
14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15油泵房内保持足够容量的通风设备。
15燃油罐区及锅炉燃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2.4、2.6、2.7条的规定。
4制粉系统防火。
4.1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防止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4.2磨煤机出口温度和原煤斗、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4.3禁止在制粉设备及其附近有明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4.4对给粉机进行清理前,应将给粉机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
4.5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禁止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的锅炉内。
4.6制粉系统防爆门的安装地点应考虑动作时,防止烧伤工作人员,防止引起火灾。
4.7制粉系统内检修时,必须保证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制粉系统可靠接地,通风良好。
4.8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除保证抽粉时间外还必须保持风量,维持风速不低于设计技术规定要求。
4.9制粉系统的管道检修,应进行挖补,焊缝对口要严,不要贴补,防止死角滞留煤粉。
4.10正压式制粉系统,正常运行时应保持原煤斗煤位,防止原煤斗空斗反风。
5防止氢系统爆炸着火。
5.1加强氢气纯度检测,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含氧量应不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9。5%。含氧量应不超过0。5%。如达不到标准应立即处理(见《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
5.2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氢气纯度符合规定。
5.3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5.4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5.5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5.6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必须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5.7氢气放空阀、安全阀均须设通往室外高出屋顶2m以上的金属放空管和阻火器。放空管应设防雨罩以及防堵塞措施。发电机低部排污时,应防止氢气排出造成火灾。
5.8储氢罐底部及其排水管防冻措施不准采用底部封闭方式,以防漏氢积聚。
5.9按防静电措施要求,完善氢气系统设备的接地,管道、阀门各法兰盘之间应跨接铜板,实现良好的电气连接。
5.10排除带有压力的氢气或储氢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送。
5.11氢区还应遵守第3、4条规定。
6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6.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6.2煤垛发生自燃现象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6.3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6.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保证输煤系统无积煤、无积粉。
6.5输煤除尘系统应纳入运行设备管理,保证有效运行。
7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编制企业各重点部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力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8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与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9消防泵应严格执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保证备用泵与运行泵联动正常,并定期检测生产区域最高处消防水压力。
10发电厂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窒息、烧烫伤。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定期检查。
11做好消防水系统冬季防冻措施,保证分支管路随时可用。
上一篇:石油工业的防火、防爆
下一篇:常用气体的燃爆特性和使用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