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1991)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1.1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低粉仓粉位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对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有条件的,停用时宜对煤粉仓实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
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燃引起粉仓爆炸。
1.5 对制粉系统的灭火系统应定期检查,加强维护。
1.6 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1.7 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
1.8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1.9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防爆膜片要由有技术能力的厂家制造,且每批在出厂前要抽查,试验其爆破压力,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1.10 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死角。
1.11 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
1.11.1 输粉机起动前应进行检查有无自燃现象。
1.11.2 输粉机使用后,应及时清理积粉,并定期检查试验。
1.12 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1.13 煤粉仓外壁受冷风的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影响流动者,其外壁应予保温。
1.14 粉仓温度表数量不够的,宜适当补充,可考虑设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校验。
1.15 风扇磨锅炉应采取措施防止给煤机断煤,并在控制盘上设置断煤信号。
1.16 粗粉分离器回粉管上的锁气器,要便于运行中观察其动作情况,并能在断煤时随时关闭。
2 防止粉尘爆炸。
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
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做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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