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合理设置污水管道
①全厂性下水道不得从生产装置、罐组、居住区等内部穿越;
②易燃和可燃液体罐组内的下水道(包括雨水管或涵管)穿越防火堤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封闭设施;
③车间内的污水水道应采用管道和封闭的明沟。敞开的明沟只邓许接受用净水冲洗地面、设备和管道所产生的污水;
④室外下水道应该是封闭的,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只有在露天场地为排走雨水和洗涤用水,才允许明沟设置;
⑤下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肩上下;
⑥生活下水道不应与其他下水道接通。对于生活污水和化学污水合在一起净化的工厂,允许通过泵站将生活污水传送到化学污水下水道中,但要设置防止易燃易爆气体进入泵站的装置。
2.防止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从洗涤、萃取、吸收、解吸、蒸发等工艺设备中排出的废水,不应真接与下水道系统连接,应在排入下水道之前除去易燃液体和气体。为此,应在车间中设置局部脱气和蒸出系统,并设置全厂性污水脱气设施。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防止污水升温逸出可燃蒸气。
在工艺设备至下水道的排水管线上,应安装液封和设备停车检修时装盲板的法兰。
含油污水的下水道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池及相应的污油收设施。隔油池实际上是一个沉降池,利用油和水的比重不同,使水沉降到池的下部排出,油浮在水面上定期排除,可燃气体及气体挥发物悬浮在上部空间,飘散和强制排除.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防止隔油池超负荷运行时污油外溢,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环境污染。某石油化工厂由于下大雨致使隔油池负荷过大,油品自顶溢出,遇电火花引起大火,蔓延1500m2,火灾持续2h。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设施。
在装置区内的下水系统管道上设置排气竖管,其作用是使下水管网内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排空,以防止积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排气竖管管径不宜小于100mm,宜安装在车间污水排放处的水井上和管线转弯处,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且上面应安装专用的排气罩,甲、乙类工艺生产区内的排气管末端应装设阻火器,每隔500m应安装1个排气竖管。
3.杜绝混触可能造成的危险
应禁止将混合时可能产生和分解出爆炸性物质的各种污水排入下水道。
清洗设备和车间肮脏地面的洗涤水排入下水道的水井和管道后,一定要用净水冲洗,以防形成和积聚易燃易爆物质。
清洗危险物品设备产生的污水,在排入下水道主管前,要在一些设备内进行初步净化处理,脱除其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及其他有害物质,中和酸碱,当符合排放要求时才允许排放。
4.防止燃烧、爆炸沿污水管网蔓延扩展
污水处理系统设置水封井,可防止燃烧、爆炸沿污水管网蔓延。水封的设置应能满足如下要求:生产的污水排放系统必须设置水封,当2个水封井之间的管道长度超过300m时,管道上应增设水封井,水封的高度不得小于250mm水柱;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换热设备区等围堰的排水口应设水封;容易发生可燃气体,液体泄漏的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口应设水封;全厂性的支干管与总干管交会处的支干管上应设水封;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设水封;一幢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时,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排出口,并设水封;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并要求距隔油池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要采用密闭式,甲、乙类工艺生产区内的水封井也要求为密闭式;生产设施内部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利用水封井将明沟隔成数段,每段长度不宜超过20m。
污水处理系统爆炸案例表明,一旦下水道系统发生爆炸,往往造成若干个水封井盖被炸开,因此,可在井内污水道进口处增设溢水槽,从而减弱爆炸波的扩大蔓延。
5.预防污水处理系统损坏
为了防止下水道管线、水井、水室等设施受腐蚀破坏,必须用耐污水腐蚀的材料建筑,通常大直径的水下道集管采用内衬各种耐腐蚀层的钢筋混凝土管,中、小直径的管线采用耐酸陶瓷管铺设,建造下水道、水井、水室及其他类似设施,采用耐酸砖、耐酸水泥和耐酸灰泥,建筑物结构则用沥青涂抹,用酸溶液粉刷。处理污水和转送污水的设备如泵、分离器、收集槽、热交换器等,应用合金钢制造,或用衬适当耐腐层的碳钢制造,如衬耐酸板、耐酸砖、铝、聚乙烯、聚氯乙烯塑料等,也可采用防腐涂层或橡胶衬里的碳钢材料。
为了防止污水带入的沉淀物堵塞下水道、管线和设施,应在污水进入下水道之前采用澄清槽、沉砂槽等局部净化装置,清除悬浮颗粒。同时,为了防止固体颗粒积沉在自流下水道管线的内表面,下水道管线应倾斜敷设,管线的倾斜度根据可以保证将沉积物从管线内带走的最佳速度计算。
为了防止管道内表面由于污水中各种杂质相互作用形成沉淀附着物,必须严格控制污水组成,或加入某种溶解剂、分散剂等,将杂质除掉或清除附着的沉淀物。
污水管线要定期清除沉淀物,可采用大量净水冲洗,也可采用专门的可移动装置进行水力清洗的方法,该法是用特别的喷嘴,高速喷水而将沉淀物层冲刷掉。
6.控制和消除引火源
控制和消除污水处理系统的各种引火源.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气的下水道内及其附近,没有消除危险之前不能进行动火作业。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与火源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的规定。
如果生产中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不正常地排入下水道,或排入专用的事故排出液收集槽,必须发出事故警报,停止明火、检修等操作,以免为排出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提供点火源。
7.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污水处理系统属于非生产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上极易被忽视,要求必须将其作为重点火灾危险部位来管理。排污岗位要有严格的安全制度,尤其是停产后再次恢复生产时,必须加强检查,认真操作,防止违章作业,超正常排污而引起事故。
上一篇:带电设备火灾中灭火剂的选择与应用
下一篇:船舶火灾的发生与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