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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的预防

2010-09-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不得随便进入易燃场所(油库、气瓶站、煤气站和锅炉房等工厂的要害部位)。

  (2)在火灾爆炸危险较大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修。当必须在原地检修时,必须按照动火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需请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3)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管沟、下水道、深坑、死角等处附近动火时,必须进行处理和检验,确认无火灾危险时,方可按规定动火。

  (4)熬炼设备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作业并有专人值守,防止烟道窜火和熬锅破漏。

  (5)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结冰管道设备,宜采用蒸汽、热水等化冰解堵。

  (6)对于混合接触能发生反应自燃的物质,严禁混存混运;对于吸水易燃或发热的物质应保持使用贮存环境干燥;对于在空气中剧烈氧化自燃的物质,应密闭贮存或浸在相适应的中性液体(如水、煤油等)中。

  (7)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操作的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

  (8)不宜在高温表面附近堆放可燃物。

  (9)处置熔渣、炉渣等高热物时,应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10)不能用水扑灭碱金属、金属碳化物、氢化物火灾,因为这些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可燃气体、释放大量的热,使火灾进一步扩大。

  (11)不能用水扑灭电气火灾,因为水可以导电,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也不能用水扑灭比水轻的油类火灾,因为油浮在水面上,反而容易使火势蔓延。

  (12)钢铁水泄漏发生火灾,不可用水扑灭,因为高温金属液体遇水会发生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