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地铁4号线工程事故保险理赔工作正紧张进行。由于该工程投了工程保险,损失降低了很多。这再次说明了推行工程保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除涉外工程和部分国家重点工程外,我国其他的工程项目大多数都未投保。虽然我国1979年就把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引入施工行业,但由于工程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等建筑各方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购买工程保险会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致使施工企业利润空间过低、无力投保等多种原因,使工程保险在我国一直未能广泛发展起来,致使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灾害性事故,一般承包人自身难以化解,最终往往还是要由政府承担风险,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已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今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072.6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8%,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2003年增加值将增长8.4%左右。在如此巨大的基本建设任务中,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取得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显然,在我国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的意义。上海地铁4号线工程事故,使全面推行工程保险的话题再次提起。为此,从本期开始,我们将推出工程保险系列谈,欢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士,就在我国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发表自己的见解。我们期盼您的参与。
上海地铁四号线工程事故的发生和理赔,使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再次成为业内关注的话题。从我国1979年在施工行业引入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起,24年来,通过在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国道主干线等一大批重点工程项目中对工程、设备、人员等进行投保,我国的工程建设已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加上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建设领域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已成为可能。
现代工程建设的特点需要强制推行工程保险
现代工程建设普遍具有投资大、建设工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以及工程参与方众多的特点,既是材料、设备、工艺、技术方案、实施方法、施工手段的集成,又是观念、责任、经验和科学管理的综合体现,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一旦工程建设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不仅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工程保险则可使投保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经济赔偿,补救工程损失或恢复损毁的工程,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强制推行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灾害性事故,依靠参建企业自身力量一般都难以化解。由于参与施工的人多面广,工程灾害性事故将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发建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医疗养老保险金、职工下岗、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加大投资风险、增加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使工程建设的风险从施工企业和建设方的共同风险,进而演化为社会风险,导致社会失稳。而工程保险则可以使投保人以极少的费用或代价,避免或减少因发生意外风险造成难以补救的窘境。
建筑市场多元化主体需要强制推行工程保险
我国的重点工程建设长期以来受计划体制的影响,风险损失的补偿大都通过财政拨款或追加投资方式来解决,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分散机制。随着外国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进入建筑市场,风险的承受者不再限于国家。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分散工具,将建筑工程投资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也强烈要求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百分之八十以上贷款项目都按要求投保了建筑工程险和财产险,未买保险的施工企业无法参加工程竞标,未买保险的工程项目不许开工。早在1999年,国家开发银行就出台了《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在其中明确规定,申请开发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原则上应当根据风险情况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或综合财产险,否则开发银行对贷款不予评审。
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多元化的业主必将带来多元化的承包商,一些国际知名的承包商都将进军大陆市场作为他们的经营重点,这将进一步推动国内建筑承包商的多元化进程。瑞典金门斯堪雅公司和北京住总共同投资1亿多元建成立地铁盾构公司,德国的采埃孚公司计划在上海增设新公司准备在中国的轨道交通市场有所动作……这些世界知名企业都有一整套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工程保险都有明确的需求,我们必须完善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工程保障机制,才能满足这些世界建筑大鳄的把工程建设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需要。
规范完善建筑市场需要强制推行工程保险
建筑领域存在的业主肢解工程、承包商非法转包工程、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低劣及一些腐败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参与主体缺乏风险意识。工程投保后,保险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会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工程建设的进程,重点防范可能发生事故赔偿的各个环节。在建筑市场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由于保险人介入工程过程控制,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外部监督,在把工程建设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的同时,还起到增强工程参与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作用,对规范各方行为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强制推行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要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责任,明确保险要求,无论是承包商,还是设计、咨询商,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几乎无法获得承包合同。
一些发达国家还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各方,包括业主、建筑师、承包商、设计、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于国内一些承包商、设计、咨询商缺乏风险管理和分散的经验,在国际竞争中痛失了很多大项目。中国建筑企业要想走出去,就必须在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经营方式上与国际接轨。
我国的保险现状要求强制推行工程保险
在我国,由于多方面原因,工程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等建设参与方的工程风险意识不强,存有风险侥幸心理,“买不买保险无所谓”的心态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认为购买工程保险会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但工程一旦发生灾害性事故,仅靠承包人自身,一般难以化解,最终往往还是要由政府承担风险,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因此,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建筑工程立法实行强制保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不相悖,且强制保险制度并不为建筑业所有,比如机动车险、航空器保险、旅游责任险等,均属于强制保险。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国内大项目保险价格背离国际市场标准,不但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由于费率低,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分保,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使得工程项目保险实际受偿能力下降,造成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赔付保障,理赔扯皮现象大量发生,极大地挫伤了建筑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使工程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被降低,甚至丧失。
强制推行工程保险法律基础已经具备
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对业主和施工单位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以《民法通则》、《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为主的相关法律体系趋于健全,一些配套法律法规已经或正在修订中,并将逐步形成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体系,为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法律基础。
保险市场的日趋完善为强制推行工程保险作好准备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最早开办工程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对一些市场需求较强的险种,如两年工程质量责任险等险种的开发和试点工作已取得了成功。近年来,该公司先后独家或首席为三峡工程、深圳地铁、青海公伯峡水电站、上海磁悬浮、国家大剧院、西气东输、南京扬子巴斯夫等一大批不同领域的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了保险服务,其中三峡工程的承保总额已经超过150亿元。据了解,国有保险公司有望在年内全部完成改组,这将在组织上为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做好准备,加快工程保险市场化的进程。
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把工程建设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外部监督,既能加强建筑市场主体间的责任关系,有效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又能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满足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需求;既是体制建设的进步,也是中国投融资体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有强制推行车险、航空险、旅游险的成功经验,在建筑市场对工程实施保险制度可谓“万事俱备东风至,强制推行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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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工程的参与方为避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风险及损失而办理的专项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若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损失以及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分项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列明的总保险金额额度内,由保险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投保人故意、重大政治以及经济失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国际惯例,强制性的工程保险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货物运输险、人身意外险等险种。除以上基本承保范围外,通常还包括建筑设备保险、设备安装或安装一切险、运输物料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各种附加保险。200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