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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3-10-23   来源: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相关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整治工作。要把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要把专项整治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起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把专项整治与改进、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把开展专项治理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施工现场。
  各级相关部门要把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突出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施工工地和劣质钢管、扣件退出的时间。
  二、突出主题,强化宣传
  各地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的有关要求,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一是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曝光,对大案追踪报到,动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专项整治;二是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违法活动;三是充分发挥建材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管理水平。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地、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组织好“回头查、回头看、再整治”,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专门召开一次研究和部署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会议;二是举办一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专题宣传;三是下达一批劣质钢管扣件督办任务;四是查处取缔一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五是曝光一批劣质钢管扣件比较集中的场所。运用强大的宣传攻势和行政手段,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
  开展“专项活动”期间,各地按“通知”要求,开展执法大检查,抽查企业应不少于本地区所有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生产单位是否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是否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二是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三是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搭设施工脚手架,使用钢管扣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对现场查出劣质钢管扣件必须坚决清除,对已搭设的脚手架,要采取技术措施,不可再次使用。
  在开展整治检查中,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款放行的现象。
  五、部门联动,密切配合
  为开展好这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相互协商,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区分不同对象、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各部门分工明确,各施其责,加大整治力度。 

                                                    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