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隐患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的情况,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但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按照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等,可将事故隐患分为二类: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通过对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找出产生事故隐患的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前,针对某一系统,按照分析的原因编制安全检查表,在进行排查时根据检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的周期不同可以分为日常性排查、季节性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形式。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定期排查事故隐患。项目法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②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之前或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时,撤出作业人员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加强维护和保养。
③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④政府挂牌督办。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的方法监督检查各企业单位事故隐患处理工作。
⑤事故隐患备案。企业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等内容,针对不同等级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的报送和备案
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水利建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隐患报送和建档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后进行验收,并记录好验收报告。对事故隐患所有的统计报表和验收整改记录都要进行备案处理,并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
重大事故隐患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除依照规定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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