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化学品的贮存
1.2.1 贮存要求
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危险化学品的露天堆放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贮存场所的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 危险化学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 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 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1.2.2 贮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供分三种: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
·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分离贮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1.2.3 贮存安排及贮存限量
危险化学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遇火、热、潮湿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爆炸类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性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必须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接近酸类物质。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贮存限量和贮存安排见表1-1。
表1-1危险化学品贮存限量和贮存安排
贮存类别 |
露天贮存 |
隔离贮存 |
隔开贮存 |
分离贮存 |
贮存要求 | ||||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
1.0~1.5 |
0.5 |
0.7 |
0.7 |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
2000~2400 |
200~300 |
200~300 |
400~600 |
垛距限制,m |
2 |
0.3~0.5 |
0.3~0.5 |
0.3~0.5 |
通道宽度,m |
4~6 |
1~2 |
1~2 |
5 |
墙距宽度,m |
2 |
0.3~0.5 |
0.3~0.5 |
0.3~0.5 |
与禁忌品距离,m |
1 |
不得同库贮存 |
不得同库贮存 |
7~1 |
1.2.4 贮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入库要检验,贮存期间应定期养护,控制贮存场所的温湿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后方可入库。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操作人员也应注意防护。
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消防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喷淋系统。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装卸人员也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消防人员除了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外,还应进行专门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
危险品库工作人员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操作程序工作,以消除贮存中的事故隐患:
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清楚品名、编号、分子式、物理化学性质;
进行入库验收,检查其包装有无水湿、雨淋或沾染其他物品,封口是否严密,有无破损漏撒; 检查危险化学品本身品质有无改变,必要时,应抽样检查,并做好记录;
入库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包装方式选择适当的码垛方式;
危险品库保管员除执行班前班后和风、雨、雪的前、中、后的安全检查外,还必须每3个月对库存危险品检查一次;
保管员必须每日检查并记录仓库温湿度,如达不到要求,采取通风或降潮措施;
在危险品库工作,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摩擦、震动;验收、质量检查、开封包装必须在远离库房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现场必须有专人指导,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危险品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种危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
1.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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