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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分厂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2009-08-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一般要求

  (一)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执行本规程“2.7”规定。

  (三)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四)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五)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六)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七)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八)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九)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十)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十一)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二、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三)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四)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五)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六)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七)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八)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九)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三、动火规定

  (一)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得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三)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手续:

  1.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动火的各级负责人,必须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4.化工班长(或工段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情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动火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要求。

  (七)一切动火工作,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动火前期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必须切断气体或液体来源,进出口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置换彻底,不留死角。

  2.动火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附近的水封、阴井、阴沟无可燃气体散发,道路畅通。

  3.动火监护人员及消防器材等到岗就位。

  4.如进入设备动火,还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

  (八)动火施工中还必须执行下列安全规定:

  1.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部件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2.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业。

  3.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不许在设备、工艺管道上搭接电焊零线(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4.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5.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动火。

  6.高处动火要用装盛焊渣的接火盘;或装设铁皮、石棉布围栏,防止火星飞溅,捕集焊渣。动火前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在动火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气体、液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