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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防火防爆技术要求

2011-05-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气体的安全充装

  (1)六个禁止充装

  气体制造厂在充装气体之前,必须对气瓶进行严格的检查,做到六个禁止充装,防止在充装气体时发生爆炸事故。

  1)气瓶的漆色不清不充装。凡气瓶的漆色、字样不清或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的种类时禁止充装。严格做到专瓶专用。同时气瓶的颜色必须和国家规定相符,否则也禁止充装气体。

  2)气瓶没有留有余压禁止充装。如果对气瓶原来所装的气体有怀疑,应取样分析。凡瓶内没有余气的,或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的气瓶严禁充装气体。

  3)没有原始重量标记或标记不清难以确认的气瓶禁止充装气体。

  4)气瓶上的安全装置不全、损坏、不符合规定、以及漏气的气瓶严禁充装气体。

  5)新投入使用的气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已使用的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内,并且无裂痕、鼓包、凹陷、漏气等外伤,当判断为不能保证安全时,严禁充装气体。6)氧气瓶的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其他易燃、可燃物时,严禁充装气体。

  (2)防止超量充装

  保证所装的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压力不超过气瓶设计的工作压力。充装液化气的气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系数进行充装,不得超量,如果发生超量时,应立即设法将超量部分抽出。

  为了防止由于计量误差造成超量充装,所用仪表、量具(如压力表、磅称等)都应按规定选用,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在充装气体时不应用储罐减量法来确定气瓶的充装量。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应包括气瓶内原有的余液重量,不可忽视不计。

  3.气瓶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1)气瓶的安全储存

  1)气瓶入库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械搬运,以防供电中断或电磁铁失灵而将气瓶跌落。机动车辆入库必须在排气管上戴上阻火器。库内搬运、码放最好使用不与地面打火、不与气瓶撞击打火的人力小车。

  2)搬运气瓶入库及在库内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滑:不得握持阀进行搬运。不准将瓶阀对准人体。

  3)气瓶入库前应先检查气瓶帽是否拧紧,瓶体上的橡胶防震圈是否齐全。无橡胶防震圈的气瓶,不得在地面上滚动。

  4)气瓶仓库地面应平整、干燥、且为不然材料或不发生火花地面。

  5)防止气瓶曝晒。气瓶的储存环境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气瓶曝晒。库房或存放场地内不得有热源(如水汀、炉灶等)。周围10m以内禁止明火。夏季高温期应视情况采取降温措施,如屋顶洒水、气瓶本身用淋水降温、早晚开库门通风、中午关闭库门等降温措施。

  6)气瓶在库内应直立存放、排列整齐、留有安全通道,应用横杆(拉绳、支架等固定稳定。允许横卧的气瓶,应采取防止气瓶滚动的措施,头部应朝一个方向。堆放高压气瓶,每垛最高不得超过5层。

  7)严禁混放。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的气瓶混放,并应在该仓库附近备有专用防毒设备(措施)。盛装化学性质相抵触,即互相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许混放。例如氢气瓶与氧气瓶、氢气瓶与氯气瓶、氯气瓶与氨气瓶等物不得混放。

  8)气瓶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不得随意混放。

  9)退库气瓶。必须留有余压,余压应为0.2MPa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05MPa,否则不许入库储存。

  10)使用后的“空瓶”(尚有余压)和满瓶严格分开堆放,并对使用后的“空瓶”做出明显标志,用于和满瓶区分开来。可采用在瓶身上用粉笔写上“空瓶”字样,或挂牌等措施。

  11)氧气瓶嘴、瓶阀、瓶身严禁油类污染。有油渍的应立即用无毒、不燃、不破坏气瓶标志的洗涤剂清洗干净。

  12)盛装乙炔的气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卧置滚动,必须保持直立搬运。

  13.盛装乙炔、乙烯等容易发生聚合反应的、不稳定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应先进库先用,避免久存,以免发生聚合反应而引起气瓶爆炸。

  14)气瓶的漆色和标志应完好,如有缺欠,应在气瓶使用后再进行油漆。

  15)气瓶阀用手关紧后仍漏气,不准使用扳手搬紧,不准随便修理。应放置在安全区域内,并针对内盛物特性,采取水封、酸碱中和或消毒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处理。处理后应在瓶身标名“漏气严禁使用”字样。

  (2)气瓶的安全使用

  1)开阀时不准使用金属扳手,也不许使用金属敲击瓶身,以免产生撞击火星。

  2)开阀时要慢慢开启,防止加压过速。对可燃气体可防止因此产生的高静电压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3)每种气体要安装专用的减压器,严格禁止氧气减压器用于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上。减压器有倒、顺两种螺纹,旋紧方向相反,必须正确选用。安装减压器必须仔细、认真,通常应旋入7圈螺纹(即吃7牙拧7扣)。

  4)使用高压气瓶,必须经过减压阀(器),不得直接使用。

  5)在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中应站在气瓶侧面上风位置,不要把面部或身体直对出气口。开始时微微开启瓶阀,放出少许气体,用以检查气瓶嘴是否通畅,并吹出可能存在的垃圾。

  6)气瓶应直立放置,固定牢靠。允许卧放的应有防止滚动措施。

  7)所有高压系统的管路及连接处,必须完好无泄漏,连接必须牢固。如是有毒气体,室内必须注意通风。

  8)氧气阀、减压器、氧气瓶身及其他附件、通过氧气的管道等,均应无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污染,否则必须洗刷净油渍。

  9)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瓶阀螺杆根部因漏气而咝咝作响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旋紧瓶阀,并在瓶身上用粉笔写明:“漏气、退库”字样。

  10)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季或因使用时间较长,瓶内压力下降而出缓慢时,可用温水加热瓶身(民用液化石油气除外),不得使用明火、蒸气等高热源加热。

  11)气瓶瓶阀冻结时,应用温水解冻,禁止使用明火烘烤或使用蒸气喷射气瓶。

  12)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必须安装防止发生倒压的安全容器,防止反应物料倒入气瓶中,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事故产生。

  13.有些气瓶,如乙炔气瓶等,因所装物质有自动聚合的危险,所以在使用中如遇瓶身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用冷水不断浇瓶身,直至瓶身冷却,不再发热为止。并认真研究气瓶升温产生的原因,如认为不安全,应立即停止再使用,移至安全区域。

  14)一切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与明火、热源相距在10m以上。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少于5m间距。

  15)气瓶使用完毕后,关闭瓶阀时用手拧紧,不得使用工具硬扳,以免损伤瓶阀,造成渗漏。

  4.气瓶运输安全

  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震动、冲击等,发生燃烧、爆炸、中毒事故,特提出以下8点安全要求:

  (1)文明装卸。要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放、滚动、撞击,禁止使用电磁起吊机械。

  (2)妥善固定。气瓶装人车厢内应妥善地加以固定,用三角木块卡牢。一般应按车厢横向放置,头朝一个方向,堆放整齐。堆高不允超过5层,同时不许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横板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有专门支撑固定装置的例外)。每只气瓶上的安全帽应拧紧,并装有两个防震圈。

  (3)分类装车。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盛装物的气瓶,严禁同车混装、混运输。气瓶盛装物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性质相抵触时,也严格禁止同车混装、混运输。如氯气瓶、氧气瓶严格与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4)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物品”的标志旗或灯。必须配备和盛物性质相适用的灭火器和防毒用具。

  (5)防止曝晒。气瓶(指满瓶)运输时不得长时间在烈日下照曝,车辆应设遮阳措施。如乙炔气瓶环境温度一般不许超过40℃。

  (6)运输车辆中途暂时停车,应距明火处10m以上。汽车上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7)气瓶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进行专职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运输中如果发生气瓶渗漏,易燃物品起火时应立即停车用灭火器灭火,并及时拧紧瓶阀,防止导致气瓶受高温和明火影响发生爆炸事故;如果是有毒气体渗漏,应立即停车关紧气瓶阀,如仍不能全部关紧,应放置在路旁水池中紧急处理,并告之当地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详细情况。

  5.乙炔气瓶储存,使用中的安全要求

  (1)乙炔气瓶应文明装卸、轻拿轻放,站立式储存,不许滚动,不许在供热装置附近及光下曝晒存放,距明火10m以上,与氧气瓶、氯气瓶隔离间距7m以上。

  (2)乙炔气瓶使用时严禁平放、斜放、倒放,为了防止丙酮溢出,必须直立式旋转使用。

  (3)乙炔气瓶在任何情况下,乙炔不许接触铜、银以及盐类,以免形成爆炸威力极

  大的乙炔铜和乙炔银。

  (4)当乙炔气瓶瓶体发热升温时,必须迅速在瓶身上浇淋冷水,使瓶身冷却,达到冷却乙炔的目的,并应在查找原因后确认能再使用时尽快使用,不可再放置不用。如果冷却后气瓶温度再次升高、发热,很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应投弃在安全区域观察。

  (5)乙炔气瓶使用必须留有余压,表压不小于0.05MPa。表压减压器必须使用有“乙炔专用”标志的减压表。每次使用后拆下减压表,气瓶头部用配套的钢瓶帽戴好、拧紧、防止气瓶阀和气嘴碰坏。

  (6)乙炔气瓶阀关紧后仍漏气或打开时阀杆漏气时,禁止使用。

  (7)乙炔气瓶除与惰性气体混放外,不得与其他危险物品和盛装气体的气瓶混放。

  (8)乙炔气瓶应做到先入库者先用,后入库的后用原则,不宜久存不用。

  6.气瓶的安全检查

  (1)气瓶经常(日)检查主要内容

  1)气瓶有无渗漏。

  2)瓶壁、瓶阀、瓶帽及其他附件腐蚀情况。

  3)盛装化学性质活泼的物质的气瓶,存放期限是否已过。周围有无放射性射线影响。瓶身温度是否升高。

  4)临时堆放和长期堆放10m区域内有无明火作业。

  5)有无受到酸、碱物品腐蚀。有无风吹雨打现象发生。

  6)气瓶安全熔塞、防震圈、安全帽等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气瓶漆色、标志是否鲜明,字迹是否清晰。

  7.气瓶有效使用期是否超过等。

  (2)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1)盛装腐蚀性物品(氯气、氨气、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氢等)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可燃、易燃、助燃物品(乙烷、乙烯、乙炔、空气、氧气、一氧化碳等)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物品(氦、氖、氪、氙、氮等)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如在使用、存放、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伤、腐蚀等不安全因素,应提前进行检验。检验应由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单位负责该项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刻印在钢瓶上。